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二日電(記者 俞嵐)商務部二十二日公告對進口丙酮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該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據了解,本案中涉案金額約為一點九億美元,被控傾銷的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是中國丙酮的主要進口來源。調查期內,來自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丙酮數量約為二十二萬噸,約占中國進口丙酮總數的六成六。
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丙酮產品時,必須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四點一)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丙酮是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雙酚A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于醫藥、油漆等行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