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9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發出通知稱,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旅行社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
通知介紹稱,征求意見稿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降低了旅行社的準入門檻。一是,將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的旅游社的注冊資本統一規定為人民幣30萬元(第六條);二是,規定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不再需要經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直接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三是,取消了條例關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方可設立分社和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的規定。
(二)完善了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制度。一是,降低了質量保證金的數額,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人民幣60萬元降低為20萬元,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人民幣160萬元降低為140萬元(第十一條);二是,建立了質量保證金的動態管理機制,旅行社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退還50%的質量保證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質量保證金退還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補足質量保證金(第十三條);三是,明確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質量保證金的三種情形(第十二條)。
(三)修改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一是,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兩種形式外,還可以采用獨資形式設立旅行社(第十七條第二款);二是,取消了關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的規定;三是,取消了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公司等條件的規定;四是,取消了外國旅游經營者必須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會員的規定(第十八條);五是,取消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
(四)進一步規范了旅行社的經營行為。針對目前旅行社經營中出現的問題,特別是“零負團費”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一是,禁止旅行社利用低價欺騙、誤導旅游者(第二十六條);二是,要求旅行社必須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對合同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三是,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旅游活動(第二十七條);四是,規定旅行社進行業務委托時應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負團費”的旅游團隊(第三十一條)。
通知說,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7年12月10日前,登錄國務院法制辦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 就《旅行社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也可以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信封上請注明“旅行社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有關機關的意見,請在2007年12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電子郵件: lxs@chinalaw.gov.cn;網址:www.chinala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