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除了煤炭,石油、電力等其他能源產品價格也將逐漸放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中的有關規定意味著國家在能源價格機制的改革方向上態度已很明確。
征求意見稿明確表示,國家將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
理順價格機制
對備受關注的能源價格與財稅政策,征求意見稿特地單列了一個章節,從價格形成機制、自然壟斷環節及重要能源價格、價格激勵與約束政策等多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這些規定意義非常重大。”今年9月曾參與《能源法》專家討論會的中國能源網首席執行官韓曉平,昨天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雖然這種表述此前也曾多次提過,但此次將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則意味著國家在能源價格機制的改革方向上態度已很明確。
他還表示,理順能源價格機制還會相繼出臺系列措施,但這些具體問題將由國家根據情況確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對于自然壟斷經營的能源輸送管網的輸送價格及關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則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節約資源和減少環境損害的價格管制制度。
同時,國家鼓勵發展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將依法實行激勵型的價格政策。而對國家限制發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產品和服務,則實行約束型的能源價格政策。
鋪墊能源稅改
在能源稅收政策上,征求意見稿也明確指出,根據實施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的需要,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和財力狀況,國家將綜合運用財稅激勵與約束政策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國家將建立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能源支出預算制度。具備條件的省級以下地方財政可以建立能源支出預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預算資金。
國家將運用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能源清潔利用和發展替代能源,支持節能產品和節能設備的生產應用和技術推廣,鼓勵進口優質能源產品和能源開發利用必需的先進設備和技術。對限制出口和生產的能源產品、高耗能產品和能源技術,則依法實行有關稅收限制政策。
此外,將建立和完善能源資源稅費體系,保障國家作為能源資源所有者的應得收益,促進能源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能源資源稅費收入按照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的原則合理分配。國家將擴大消費稅在能源領域的適用范圍,合理確定稅率,調節和引導能源產品的消費,促進能源節約。
對于備受關注的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草案也表示,將設立節能、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農村能源等能源發展專項資金。
“今后,國家還會出臺一系列關于能源資源稅費改革政策。”韓曉平表示,以前的稅法中雖然也有關于能源資源的相關規定,但能源領域有其特殊性,比如如何促進和支持節能減排,稅法中對此就不可能有完備的規定。因此,此次《能源法》在這些方面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這為將來進行能源資源稅費改革無疑做好了鋪墊。(侯利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