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由該廳、省總工會與省企業聯合會共同出臺關于貫徹《勞動合同法》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據悉,這是我省配合明年新法實施出臺的首個相關辦法。而倍受廣大職工關注的企業內部職工工資總額、工資水平、分配形式和調整幅度等重要事項都在集體協商之列。
《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針對目前企業工資分配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工資調整專項集體合同。意見指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必須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據介紹,廣東省自2001年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工作以來,目前全省已有4.7萬多家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了工資集體合同。意見要求,各地要全面實施“工資集體協商三年行動計劃”,力爭到2010年底,全省已組建工會的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比例達到60%,未組建工會的企業,通過開展行業(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擴大覆蓋面。意見同時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一旦企業違反工資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因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工資集體協商內容: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職位(工種)工資標準和分配關系;
企業內部職工工資總額、工資水平、分配形式和調整幅度;
職工工資發放時間和支付辦法;
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發放標準和辦法;
職工加班加點、法定休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
勞動定額、計件單價;工資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和解除的程序,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和違約責任;
職工福利以及與勞動報酬有關的其他事項。
工資集體協商做法:
根據意見,工資集體協商首先要推選代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方的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企業和工會或職工代表任何一方均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并明確提出協商的時間、地點和主要事項等。對方接到要約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回應要約,并做好協商準備。
工資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企業方將工資集體合同及說明,按分級管理原則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工資集體協商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一般為一年。企業和工會或職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資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對方書面提出次年的協商要約,進行次年的工資集體協商。 (記者 王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