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工資制度必須向職工公示;2008年起落戶北京大學生提前走人不須賠錢
針對北京市部分企業“秘密工資制”等規定,昨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柏瀾做客城市管理廣播解讀《勞動合同法》時表示,明年起各用人單位必須明示工資制度。除職工未完成生產任務、違反勞動紀律等4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扣減職工工資。
同時,目前北京用人單位承諾解決外地大學生戶口時,“每提前走一年須賠多少錢”的約定明年起將失效。
制定報酬需民主協商
“目前有些企業實行‘秘薪制’,企業給職工多少錢就是多少錢,職工不知道實際應得工資。”柏瀾介紹,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這種行為應視作“未明確工資制度”。據規定,明年起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公示工資制度,制定勞動報酬、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規章制度也必須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協商。用人單位若有違法規定,職工有權予以糾正。
同工同酬,不得“分等”
對于部分單位職工“分等級”的現象,柏瀾昨日表示,職工在用人單位同崗位、同工種,付出同等勞動、取得同等業績情況應按“同工同酬”標準。
拖延薪水職工解約可獲賠
柏瀾介紹,對于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且用人單位還要按照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滿一年的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若欠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
此外,對于加班的問題,柏瀾表示,按照規定,每人每天的加班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如果說用人單位按照超過36個小時的標準安排勞動者加班,屬于超時勞動,無論給多少加班費,用人單位都違法了,要受到處罰,勞動者有權投訴。(記者溫薷 蔣彥鑫)
除以下4種情況外必須支付全額工資
1、個人原因
由于個人原因(非身體狀況)未完成生產任務,單位可扣減工資,但扣后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730元
2、違反紀律
違反勞動紀律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時,用人單位可按不超過月工資20%比例扣減工資
3、事假
缺勤一天可扣一天工資
4、病假
可扣減其績效及生產性獎勵,但要發放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