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起草準備14年,國有資產法草案昨日首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序,該草案重點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介紹,至2006年年末,全國僅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類企業的總資產和凈資產,就分別達到29萬億元和12.2萬億元。
對于國資流失中負有責任的國企高管,草案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國資委定位問題備受關注
草案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人們普遍關注國資委的定位問題。草案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家認為,此舉剝離了國資委本不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的職能。
有些國企改制時資產流失嚴重
石廣生介紹,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增減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與出資人權益關系重大,也是實踐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環節。
對此作出針對性的規定,是草案的重點,占到草案全部76條的三分之一以上。
草案列舉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八類重大事項需由出資人決定,涉及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解散、申請破產。
石廣生強調,要清醒看到,有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國有資產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
此前,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針對國資保護問題,物權法不斷強化對國資的保護力度,石廣生介紹,物權法出臺后,制定國有資產法以落實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國資權益的要求更加迫切。
關鍵詞1 國資轉讓
重要國資不得向本企業高管轉讓
解讀
草案規定,涉及重要的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不得向本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
國有資產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轉讓,或者向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參與受讓的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國有資產轉讓等環節是實踐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環節,草案規定了企業改制、與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資產評估等應遵守的基本規則,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關鍵詞2 國資監督
個人有權控告國資損失行為
解讀
草案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正確、有效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草案規定了人大監督、政府對出資人的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建立起全方位的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的預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