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繼華為、沃爾瑪等公司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采取一系列非常規人事舉措之后,家樂福中國同4萬余名員工重簽勞動合同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家樂福中國媒體經理陳波表示,此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以前都是1年。因為零售行業人才流動性很大,希望通過延長合同期限,能夠留住員工。 中新社發 井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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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沒有必要也很不明智。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企業依然有充分的用工自主權。”針對這兩天來引起社會關注的家樂福全國4萬多名員工重簽為期兩年的新勞動合同事件,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明確表態,企業工會應督促用人單位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與員工解除和簽訂勞動合同,以切實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據媒體報道,家樂福全國4萬多名員工,除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外,不論工齡長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12月28日之前與公司重新簽訂為期兩年的新合同。家樂福中國總部相關領導稱,此舉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并無直接關系,而是公司“自身商業運作的行為”。
全總法律工作部法規處調研員張瑞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此報道屬實,應區分情況對待:第一種情況,勞動合同履行完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這是合乎法律規定的;第二種情況,應查明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否遵循雙方自愿的原則,根據報道存在著有職工不敢不簽的情況,如果屬實,那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請求企業工會出面,還可向勞動執法部門舉報,維護自身權益。并且,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企業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眼下,距《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的2008年1月1日越來越近,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大型知名企業不惜冒著違法之險,“突擊”式地大規模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以規避《勞動合同法》里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對此,張瑞玲表示,用人單位這樣做完全沒有必要,也是很不明智的,其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依然有用工自主權。事實上,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擴大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7種情形(經濟性裁員除外)下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則增加到9種情形。其二,趕在《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的敏感節點大規模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容易引發員工的種種猜測和不滿,也對企業形象造成不好的影響。
面對企業規避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工會應該做什么、怎么做?張瑞玲認為,《勞動法》、《工會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賦予了工會幫助、指導員工依法簽訂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工會認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適當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如果認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違法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重新處理;如果員工因為解除勞動合同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的,工會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她還強調,對已經發現問題的,工會應積極主動地向勞動執法部門反映情況,協助調查,如果查清違法事實,要督促勞動執法部門嚴肅查處,以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記者王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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