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日電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之前建立的勞動關系應該如何對待,《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對此進行了解讀。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之一的王向前說,勞動合同法對它實行之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沒有約束力,只對08年1月1日之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具有約束力。
專家指出,目前有大量的勞動合同要存續到今年1月1日之后,這些勞動合同如何適用法律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幾點問題。
王向前說,08年1月1日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并且存續到08年1月1日之后的,這樣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
但是專家也同時提醒,如果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應當抓緊與勞動者協商給予變更。
王向前指出,如果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并沒有同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這樣的情況,允許用人單位在08年1月底之前補簽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到了08年1月1日之前還沒有補簽那么從08年2月份起,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到08年的年底,還沒有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從09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就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連續兩次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到期后,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前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過幾次勞動合同,都不能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自己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有一種情況除外。
王向前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那么他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同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專家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今年1月1日前訂立并且存續到今年1月1日之后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法》及與《勞動法》配套的其它相關規定確定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以及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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