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6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準,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了《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范圍、干預形式和具體申報備案辦法。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答:去年5月份以來,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8月份以來,居民消費價格同比漲幅連續5個月超過6%。國務院批準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其必要性在于:一是部分重要商品價格已經明顯上漲。今年1月上旬,36個大中城市豆油、豬肉、牛肉和羊肉零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58%、43%、46%和51%。價格上漲對廣大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二是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有的囤積居奇、搭車漲價;有的超過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漲價;有的提前宣布漲價消息,制造漲價輿論,哄抬價格;還有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制造緊張氣氛,推動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三是不合理漲價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在群眾對價格上漲反映強烈的情況下,個別小報小刊熱衷于炒作漲價題材,渲染漲價氣氛,嚴重影響社會心理預期。為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經國務院批準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問:如何認識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否意味著企業不得漲價?
答: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依法控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的臨時性行政手段,要正確認識,合理適度。一是合法性。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并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二是合理性。列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列入臨時干預的商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價需向政府申報備案,說明理由。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干預。三是臨時性。價格干預措施是在價格顯著上漲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時解除。四是輔助性。穩定價格的根本途徑在于發展生產,增加市場供給,行政干預價格只是輔助性手段。臨時價格干預的目的是規范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
問:列入臨時干預措施的品種有哪些?什么樣的企業需要申報和備案?
答:實行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的品種范圍主要是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雞蛋、液化石油氣等重要商品。《辦法》中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提價申報主要集中在國家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的界定,要根據情況由受理申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調價備案主要是在市、縣兩級價格主管部門,由市(地)級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規定“達到一定規模”,主要是考慮列入干預的品種,均是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產品,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要求所有的企業都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和備案。列入政府價格干預范圍的應當是在當地市場占有較大份額,價格變動對當地市場影響較大的企業。
考慮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產行業市場集中度較高,少數大企業生產的數量在全國市場占有較大比重,因此,規定上述行業中占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問: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有什么區別?
答:《實施辦法》主要規定了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兩種干預措施的操作辦法。二者之間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需要提價申報的經營者主要是生產企業;而調價備案的經營者主要是批發、零售企業。二是受理機關不同。列入提價申報范圍的經營者需向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列入調價備案范圍的經營者主要向市或者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部分經營規模較大的零售商和批發商可以按規定向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三是時間不同。提價申報是要求企業提價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調價備案是企業調價后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調價結果,政府保留干預的權力。四是幅度不同。提價申報是不論提價幅度高低均需申報;調價備案則是提價水平超過規定幅度才需要備案。
實行提價申報,只是對提價理由的正當性進行審查;實行調價備案,只是對調價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留干預的權力。《辦法》規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作出這條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問:列入提價申報的商品品種是不是就等同于政府定價?
答:列入提價申報并不等于實行政府定價。一是定價主體不同。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制定價格的主體是政府;列入提價申報的產品定價的主體沒有改變,仍由企業制定。二是程序不同。政府定價可以由企業提出調價建議,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擬定調價方案。提價申報則是由企業提出調價申請,政府只有在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調價幅度不合理的情況下才進行必要的干預;如果政府在規定時間內不答復,即視為同意企業提出的調價申請。三是時間不同。實行提價申報的品種是政府進行臨時性調價審查,而列入政府定價的商品則是由政府管制價格。
問:列入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名單的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或備案程序?
答:列入提價申報名單的企業,在提高指定產品的價格時,需要提前10天將書面申請送達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列入調價備案名單的企業,在調整指定產品價格超過一定幅度的情況下,需要履行調價備案程序。具體規定是:列入備案的商品,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1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6%以上、3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10%以上的,企業需在價格調整后24小時內將調價情況的書面報告送達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問:政府如何處理企業的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
答:按照《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報后,如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或調價幅度不合理,應當在接到調價申請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告知申報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企業的申請。
按照《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受到備案報告后,如對企業調整價格持有異議,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告知有關企業。對調價理由不充分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對調價沒有異議。經營者如果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同時,提請重新審議。
問:如果企業不執行相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有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義務。《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均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1)未按規定履行申報和備案程序的;(2)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的;(3)經營者申報后提前提價的;(4)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的;(5)不按照規定說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提供虛假資料的;(6)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的;(7)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對上述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問:此前曾有報道說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公告,從2008年1月1日起對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提價實行備案制度。這與現在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有什么關系?
答:在此要特別聲明,上次的報道是不實的。我們之前沒有發布過相關公告,有關措施以這次發布《辦法》中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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