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前晚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今年4月13日起施行。規定要求今后證券經紀人必須憑證上崗。據了解,截至2008年10月底,證券行業所謂外部營銷人員有8萬人,其中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考試的約3萬人。有關人士稱,實施新政后,證券經紀人數量將有所減少。
新規解讀
持證上崗不得承諾收益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規定》,證券經紀人必須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于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后,按照協會的規定打印證券經紀人證書,并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制、編號。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后,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關系,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券商委托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券商的委托。“因為證券經紀人是券商代理人,如接受多家券商委托,勢必在執業活動中產生利益沖突。”證監會有關人士解釋說。
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哪些業務范圍?上述證監會人士表示目前較為謹慎。根據《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包括向客戶介紹券商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相關業務流程、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向客戶傳遞由券商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向客戶傳遞由券商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等在內的部分或全部活動。
上述證監會人士表示,由于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券商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整體素質不高,暫不具備讓證券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證券經紀人的形象。將來可根據實際需要和證券經紀人能力、素質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允許能力和素質較高證券經紀人根據券商授權,從事更多業務活動,《規定》已為此預留了空間。“但目前不會允許非現場開戶。”上述證監會人士強調。
證券經紀人有八大“禁區”
此次新規為證券經紀人不得從事的行為做出嚴格規定,共有八大禁區:
1.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4.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5.泄露客戶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7.為客戶提供非法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8.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各方聲音
經紀人:游走“灰色地帶”終正名
羅女士是南京一家證券營業部的普通員工。她介紹說,由于所在的營業部比較規范,所以自己是考試取得從業資格,并與總公司簽約的。但“像我們公司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很多券商是招很多的業務員,像賣保險的一樣去拉客戶的。”
據她了解,這些人中間有不少是沒有資質的,把老年人忽悠來開戶,頻繁交易的時有出現。但另一方面,也有上進的業務員自己鉆研業務,素養較高卻被股民誤解的。
自稱在“灰色地帶”徘徊十年的證券經紀人顧照華難以抑制歡暢開懷之情。他說,“十多年來我們證券經紀人一直是處于灰色地帶,權益沒有任何保障。現在證監會出臺新的《規定》,將使我們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
證券經紀人是指受券商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券商以外的自然人。據證監會統計,截至去年10月底,有8萬名“外部非正式營銷人員”,其中只有3萬人具備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即近三分之二不僅非正式而且不具備專業素質。
牛市壯大經紀人大軍,熊市則暴露這支隊伍的諸多問題。證券經紀人與客戶、券商糾紛增多,證券經紀人無序競爭、接受客戶全權委托、誘導客戶頻繁交易等。“按理說,經紀人行業也需要改造了,希望能樹立一個正面、專業的證券經紀人形象,這對于客戶、券商、市場、監管者都是多贏。”顧照華說。
“證券經紀人是弱勢群體,我們也將多方面保護其權益。”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前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表示。
證券經紀人與券商之間到底是怎樣的法律關系?《規定》對此有三層含義:首先,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而非機構或團體;其次,證券經紀人是券商代理人,而非券商員工或居間人;再次,證券經紀人只是代理券商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與客戶發生法律關系的是券商而非證券經紀人。
券商:不用再給經紀人“背黑鍋”了
海通證券位于我省的一家營業部負責人告訴記者,證券營業部不比銀行網點,數目少,員工少——一般一個部正式員工就十來個,靠這些人既后臺維護又拓展客戶不現實。因此,多年來,券商通過類似保險業務員的證券經紀人來四處撒網找客戶,已是“既定事實”。
“《規定》等于對‘既定事實’的一個認可和規范。”他介紹,在此之前、于2008年6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是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證券經紀人的地位,認可了這一職業。而《規定》是對這個《條例》的補充,進一步就經紀人資格取得、經紀人職責明確、經紀人違規的處理等多方面進行了初步的規范。
以前沒有明確,“各家就會亂做”;有了《規定》,“有規可依”,對券商是好事。比如說,以往經紀人如果做了違規的事,由于無規可依,那么股民都會認定,這是券商的問題。而此次明確了哪些經紀人是不能做的,他再去做,那么就“冤有頭債有主”,券商不用“背黑鍋”了。
據了解,這家券商營業部正打算利用接下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4月13日起執行),進行必要的培訓、報備等工作,以便更好服務投資者。
專家:促進市場成熟利好股民
南京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王玉寶介紹,根據《規定》券商和經紀人的關系屬于“相互委托”,而不是隸屬的關系,待遇談判上對經紀人員要好一些。而且整個經紀人員的體系成立起來,也是成熟市場的一種模式,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是個利好。另外,對股民而言,對經紀業務進行了更好的規范,有助于對股民利益的維護。
《規定》要求經紀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經過培訓等步驟才能進行相關的經紀業務,并提出“道德標準”的要求。這比起以往不懂的、沒有資格的人也在做經紀業務,對投資者無疑是個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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