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證監會擬訂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不日將正式出臺。事實上,年前年后,不少創新類和規范類證券公司已在按照這一文件精神準備集合理財方案。
現有規定只允許創新試點類券商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開展集合理財業務,《實施細則》出臺后,規范試點類券商將與創新試點類券商按照同樣的規則進行相關的資格申報工作。對于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監管部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根據需要另外組織專家對其設立申請進行評審。
這份在業界流傳的文件草案規定,證券公司擔任集合資產計劃管理人應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并應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募集的資金可投資于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證券,經有關部門批準,也可以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境內募集可自由兌換的外匯資金,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
出于風險控制等考慮,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投資主辦人制度,由指定的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每一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管理事宜。證券公司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負責自營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嚴禁分支機構對外獨立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在投資運作上,證券公司須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之日起六個月內,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以及因被動原因持有某種證券超過規定比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調整。
出于謹慎原則,證券公司應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動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以備支付客戶的分紅或退出款項。
另外,對于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所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有更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即應當獲得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其他內部授權程序的批準,并在計算公司凈資本時,根據投入資金所承擔的責任如實扣減公司凈資本額等。(記者 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