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2日電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近日召開了人身保險監管系統視頻工作會議。會議系統回顧了2006年人身險市場發展形勢和監管工作,全面部署了2007年工作任務。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指出,2007年人身險監管工作要整合資源,圍繞完善三支柱監管體系,探索建立分類監管制度;推動商業養老、健康保險發展,擴大人身保險覆蓋面;加強基礎建設和制度建設,夯實行業發展基礎,努力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陳文輝指出,人身保險業在2006年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行業整體實力穩步提高,業務質量明顯改善,盈利能力大幅提高,行業風險顯著降低。去年末,全國共有人身險公司48家,從業人員148萬,總保費收入4061.1億元,同比增長11.3%;行業資產總額16755億元,同比增長29.1%。全年個險新單業務期繳占比87.7%,同比增長13.4%;銀保業務期繳收入31.8億元,增幅超過2倍。期繳業務中,繳費期限逐漸加長,10年期及10年以上產品同比增長19.9%。這種結構調整有利于突顯行業核心優勢,有利于業務穩定、持續發展。隨著業務結構的優化和投資收益的提高,各主要人身險公司盈利能力進一步增強。目前行業整體償付能力充足,行業風險進一步降低。
陳文輝指出,去年人身保險監管工作,一是繼續完善三支柱的監管體系,增強了風險防范能力。償付能力監管取得顯著成效,公司治理、內控監管穩步深入,市場行為監管扎實推進。加強公司窗口指導,初步建立了公司經營班子開業匯報和新公司董事高管任職談話制度,前移風險防范關口。將公司治理水平作為重要條件,嚴格把控分支機構審批,監管效力向下延伸。出臺《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促進公司加強內控建設。二是大力推進產品創新,不斷加強了產品監管力度。指導保險行業協會成立重疾定義辦公室,制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及《使用規范》。積極推進標準條款制定工作,指導行業協會研究制定意外險、定期壽險等五個通俗化示范條款及知識宣傳手冊,促進條款統一表述,方便消費者選擇。三是積極拓寬服務領域,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營造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良好外部環境,加強養老和健康保險的制度建設,穩步推進農村人身保險發展。四是基礎建設常抓不懈,行業發展環境持續改善。加強精算基礎建設,完善監管手段。加強精算基礎建設,起草《總精算師管理辦法》。研究修訂了《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為產品創新和規范發展奠定精算基礎。完善監管手段,下發了《壽險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試行)》,初步構建了非現場監管工作框架。啟動了非現場試點工作,對壽險公司風險狀況有了更深入地認識,確立了分類監管的基礎。
陳文輝指出,2007年人身險監管工作一是要繼續深化和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監管的政策措施。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償付能力監管,繼續以內含價值理念為指導,通過償付能力監管增強資本約束力,對可能出現不足的公司提前介入,對已經不足的公司要嚴格限制相關審批事項。繼續從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兩個層面,督促人身險公司落實好保監會關于公司治理的政策措施。
二是探索建立分類監管制度,強化非現場監管。全面啟動非現場監管工作,進一步摸清各類公司的發展狀況,探索實施分類監管的有效途徑。
三是加大檢查力度,實施持續監管和跟蹤檢查。保監會將對去年現場檢查整改情況有重點地進行后續檢查;繼續以內控評價為核心,選取部分人身險公司進行內控檢查;對各類健康保險產品進行專項審查,對消費者反映較多的問題產品進行重點審查;加大對銀保業務的監管力度,修訂自律公約,研究規范銀保業務的核算方法,增強銀保業務利潤核算的科學性和可比性。
四是積極推動商業養老、健康保險發展,擴大保險覆蓋面。積極協調相關部委,推動部分地區團體養老保險稅前列支或養老保險延稅試點,擴大保險業在企業年金市場中的影響。積極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總結保險業參與補充醫療保險和健康保險第三方管理業務的經驗。落實《關于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范發展的通知》要求,督促重點公司深入探索適合農村實際的業務模式、銷售渠道、管理方式和產品,引導公司做好典型經驗的總結和交流。穩步推進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被征地農民養老、農民工保險、計劃生育保險等業務。
五是推動產品和銷售創新,改進和完善產品監管。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農村人身保險等重點領域的產品創新,鼓勵并促進公司開發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與服務。鼓勵電話銷售、網絡銷售創新。制定《人身保險產品管理辦法》,修改完善產品監管相關規定。繼續推進條款通俗化、保單標準化工作。推動重疾定義和示范條款的使用,推動保險行業協會加強重大疾病基礎數據建設。
六是加強基礎建設,夯實行業發展基礎。加強機構監管,科學審批分支機構,探索對高管資格延伸審查。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通過視頻、集中培訓等方式,繼續做好專業培訓,最大限度地滿足監管人員培訓需求,提高業務水平。進一步完善我國人身險公司市場行為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