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將換作豐厚的年終獎。但是,由于年終獎數額巨大,需要繳納一筆不小的稅款,讓許多納稅人心疼不已。其實,只有讓年終獎發得更科學一些,可以讓納稅人合理節約不少稅款。昨日,成都市某稅務師事務所的稅務師林立龍先生,為本報讀者介紹了幾種合理的避稅方式,可以讓讀者們在年終節約不少錢。
分月發放稅負最低
林立龍介紹,由于年終獎金數額較高,所以最高適用稅率往往達到25%~35%,在這樣的計稅方法之下,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的稅負是最高的,而將獎金平均分到各個月發放稅負最低,所以,將年終獎金分到各月發放也成為個人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方法。
年終獎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假設某企業管理人員月薪1萬元,12月該企業對其發放年終獎金12萬元。該員工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全年工資、薪金應納稅:[(10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終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計14700+38625=53325元。
如果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每月工資1萬元,獎金1萬元,則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0-2000)×20%-375]×12=38700元,節稅53325-38700=14625元。
有時多發不如少發
林立龍介紹,有時單位的年終獎多發1元,稅金就會多繳許多。比如年終獎為24000元按上述計算應納稅2375元,而年終獎為24001元就要繳納個稅:24001×15%-125=3475.15元。由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原理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計稅,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超過某一級數時,超過部分就要按高一檔的稅率計稅。
新的文件規定,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該商數剛剛超過個人所得稅的某一計稅級數,就要按高一檔的稅率全額計稅,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個人收入的增加不及稅收的增加,導致個人稅后收入反而下降。
如果一個人的年終獎為6000元,除以12后,得500,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根據計算公式:應繳個人所得稅額=6000元(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5%(適用稅率)-0(速算扣除數),最后應納稅額為300元。但是,如果其年終獎為6001元的話,除以12后,商數略高于500,適用稅率就變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額變成575.1元。同理,可以計算出其他處于不同級數的稅后收入相等的年終獎發放范圍(詳見上表),企業可以以此來確定適當的年度獎金發放額。
獎金轉為員工福利也劃算
除分拆獎金外,發放有價證券、禮品、購物券等也較常見的避稅方式。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業,公司年終會給表現出色的員工配發股份,參與公司分紅。按照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即使繳稅,也比十多萬元年終獎適用的30%—45%的比例稅率低很多。不過單位發放的有價證券、禮品,最好根據市場價來折算納入個人收入繳納個稅,否則日后查賬時一旦被發現,就要補繳稅款并加以處罰。(記者江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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