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證券業務服務者和市場秩序維護者,這一新規賦予律師證券市場“守門人”的角色,使其擔負第一線的監督職能。
“守門人”權力有多大?
為股票發行等10項內容把關
證券律師的執業目的具有雙重性:維護證券當事人的利益和證券市場公共秩序。一個擬上市公司因財務指標無法達標,證券律師如果一味幫助當事人打“擦邊球”、掩蓋問題,風險和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守門人”對證券市場主體的各項行為把好“第一道關”,對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包括兩大基本內容:一是出具法律意見;二是組織制作與證券活動相關的法律文件。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的業務范圍,涵蓋企業上市、并購等重大利益的事項。主要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等10項內容。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服務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這是監管機關判斷相關事項合法性的重要依據。2006年,中國證監會收到的由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已達到700多件。
“守門人”如何盡職盡責?
禁用含糊措辭+說明風險
從一定意義上說,新規是一部律師從事證券業務的“責任法”。律師不僅要勤勉盡責,而且應當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因其職業的特殊性,律師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既要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還要對作為法律意見依據的材料充分核查驗證,并在執業過程中始終處于第三方的公正立場。法律意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發現”等含糊措辭。出現委托人的事項不符合規定,律師不能對事項做出準確判斷,律師認為應當予以說明等6種情形之一,律師應當充分揭示其對相關事項的影響程度及其風險。律師發現委托人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委托人糾正、補充,否則律師可以拒絕繼續接受委托,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方面履行報告義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時,需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此前,只要求至少有3名以上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并沒有對規模做出限制。
“守門人”違規怎么防?
回避制度+行政處罰+誠信檔案
為了使律師保持充分的獨立性,《辦法》規定了執業回避責任: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確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存在可能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的利益關系,使其能夠保持專業的合理懷疑。
如果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律師事務所給予停業整頓處罰、對律師給予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由司法行政機關實施。
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要會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資料庫和誠信檔案,記載律師、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及所受處理、處罰等情況,并將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處理處罰等情況予以公開,以接受社會的監督。(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