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債券募集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信用評級報告。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次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六個月內首次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限定時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首次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分次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次發行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發行公司債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第四章 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第二十四條 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
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 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公司為債券設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抵押權、質押權,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六)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第二十六條 公司為債券設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中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為該信托財產的受托人,債券持有人為該信托財產的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第二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等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第三十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或其相關人員偽造或變造簽字、蓋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為公司債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債券受托管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能履行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應當遵守所在證券交易場所及相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
公司債券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登記托管。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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