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兩年訴訟才塵埃初定的“政府采購第一案” —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現代沃爾公司”)訴財政部政府采購行政不作為一案再起波瀾。6月7日,因敗訴方財政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財政部提出三點上訴意見,認為此案中發改委才是負有主管監督職責的部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財政部并稱“每年數千億的采購資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別管理,而一審判決否定了這一模式,將嚴重影響行政管理工作!北景肝串斖バ。
一項總額高達114億元的公共衛生醫療救治項目采購,應該由發改委負責監管,還是財政部監管?因為《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及其它一些法律法規的重疊,政府部門之間的責任權力到底應如何清晰地劃分?—這些問題籍由“政府采購第一案”二審被拋了出來,但尚無定論。
認定事實錯誤?
財政部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其一,現代沃爾公司投訴的項目,是國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的一個組成部分,屬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對此類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照《 招標投標法》、《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下稱“《意見》”)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明確規定,應由國家發改委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并非如一審判決認定的“屬于財政部的監督管理權限范圍”。
財政部還強調,“每年數千億的采購資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別管理,而一審判決否定了這一模式,將嚴重影響行政管理工作!
其二,基于上述《意見》和《辦法》,財政部在接到現代沃爾公司投訴后,經過聯席會議研究將投訴材料轉給發改委處理,屬于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同時,財政部也將投訴移交結果轉告了現代沃爾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所以,財政部對現代沃爾公司的投訴事項進行了積極處理,并非如一審判決認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
對此,現代沃爾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反駁稱,財政部籠統地認為本案爭議的采購對象屬于重大項目,但究竟什么是重大項目呢?財政部并沒有提供事實材料和法律依據進行證明。而我國《政府采購法》卻明確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負有法定的監管職責,其中什么是貨物,什么是工程,什么是服務均有明確的界定,不存在任何爭議!柏斦吭南嚓P部門規定顯然不能與《政府采購法》進行抗辯!惫冗|海說。
至于財政部稱其將原告的投訴轉交發改委處理,且已將該情況告知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的答辯理由,谷遼海認為財政部并沒有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適用法律錯誤?
財政部還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適用《政府采購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條規定及《 招標投標法》、《意見》和《辦法》。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雖然規定,財政部門是監督管理部門,但該條第二款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在第六十七條中也明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根據上述條款,以及《 招標投標法》、《意見》和《辦法》,財政部將現代沃爾公司的投訴轉給國家發改委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現代沃爾公司的代理律師谷遼海則反駁稱,首先,財政部在原審法院舉證期限和法庭調查中,并沒有向原審法院舉證證明,本案應該適用《政府采購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而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其次,財政部提供的規范性文件頒布時間均在《政府采購法》之前,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自然應該適用新法的規定。而且,《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七條所指的“其他監管部門”明確指的是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而非國家或地方的發改委。
第三,財政部今年1月出臺的三份規范性文件—《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和《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進一步證明了財政部就是國家重大項目的監督管理部門。“通常情況下,中央各部委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大部分都屬于國家重大項目,數千萬元的采購項目比比皆是,如果按財政部的邏輯和所舉的證據,那么他們所出臺的規范文件顯然是要與《招標投標法》相抗衡了!惫冗|海說。
部委權力之爭?
“從法律角度看,這起案件其實并不復雜!墩少彿ā穼τ谡l是政府采購的監管主體已有明確規定。之所以糾纏至今沒有結果,是因為此案觸及了如何劃分政府部門權力的難題!币晃辉泤⑴c《政府采購法》起草的專家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據這位專家介紹,在《政府采購法》頒布前,我國政府采購市場一直處于 “群雄割據”的狀態,政府有關部門既是采購人又是監督人,擔當雙重角色,權力難以受到有效約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購法》實施后,法律第一次統一了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主管機關和監督機關,那就是各級財政部門。
“可是,《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各部門仍然爭相頒布各自的部門規章,爭奪屬于本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從而形成了部門爭權的現象。而部門爭權,又形成了監督主體重疊,無法有效監管的惡果! 這位專家說,“比如現在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是由發改委負責的,但很多時候,發改委又是這些項目的采購人,最后,還要擔當采購項目的監管機構。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怎么可能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
因此,對于財政部與發改委的“分工模式”被一審判決所否定,谷遼海律師認為“是件好事”:“一審判決是司法實踐第一次嚴格地依照法律規定,認真地劃清了部委之間的權力之爭,第一次從法院判決中,明確了中國政府采購市場統一的主管機關和監督機關。”
案件回放
2003年“非典”之后,國家決定采購114億元醫療救治項目,對我國薄弱的公共衛生救治體系進行規劃和建設。采購人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分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代理。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開標合計586臺的血氣分析儀采購項目中,現代沃爾公司在兩次投標報價中均為最低,卻都落標。該公司認為招標過程存在“暗箱操作”,先向采購人、招標公司提出質疑,未果。后又向財政部提出投訴,但財政部在法定三十天時間內未能作出處理決定,也沒有給予答復,從而引發行政訴訟。此案同時涉及國家發改委、衛生部等國家部委,采購項目總額又高達114億元,其訴訟當事人的級別和規格之高,標的額之大,在我國行政訴訟史上屬于“空前”,因此被稱作“政府采購第一案”。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財政部被認為行政不作為,一審敗訴。2006年12月22日,財政部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本刊2006年12月18日出版的第49期對此案曾予以報道。(記者:許浩 龐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