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施工區三分之一水土流失面積尚未治理。
一、二期工程建設過程中,水土流失較為嚴重,特別是石料開采造成長江左岸下岸溪入口處嚴重淤積。據調查,施工區水土流失面積約7平方公里,占征地總面積的44%。經過近幾年治理,目前仍有約2.1平方公里流失面積未治理,占水土流失面積的三分之一。
針對審計發現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并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同時向國務院三峽辦和三峽總公司建議:
第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繼續認真進行整改,在工程后期建設和金沙江下游開發中,應進一步完善招投標、物資采購、監理和合同管理等項制度,嚴格落實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堵塞漏洞。應改進工程結算控制偏松的做法,減少不合理支出,確保建設資金合理、節約使用。同時應進一步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嚴格實施三期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針對此次審計中發現的價差、獎勵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在每年統一計算價差基礎上,又單獨批復價差;施工人員人工單價脫離實際,以及在工程成本中已列支目標獎勵情況下,又批準提取超發電獎勵基金等,應及時研究改進和完善的辦法。
第三,在對壩區工程用地進行清查和評估基礎上,抓緊編制壩區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并依法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第四,應高度重視對垂直升船機設計成果的審查,認真聽取專家意見,把好升船機主體設計質量關,同時積極協調各方加快設計、機械制造和建設進度,確保升船機及早建成和安全可靠運行,發揮應有作用。
第五,研究落實2008年三峽總公司總部遷到北京市后的相關措施,包括:如何履行好樞紐工程建設、大壩安全運營、防洪度汛等重要職能,如何快速、妥善應對水污染、地質災害、泥沙、火災等突發事件,以及防止因重建辦公樓造成國有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確保工程安全、高效運營。
第六,建立良好的協調溝通機制。工程竣工后,為避免多頭領導,由國務院確定有關部門牽頭負責,三峽工程管理、防洪、電力、航運、移民等有關單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參與,組成協調機構,加強溝通和協調,進一步處理好防洪、發電和航運三者關系,堅持將防洪效益放在第一位,同時兼顧發電效益和航運效益,更好地造福于民。
第七,制定《三峽庫區管理法》,為大壩安全運行、庫區環境治理、移民后期扶持和航道治理等項工作提供法律保障;適時成立庫區管理機構,落實經費來源,會同庫區地方政府依法開展管理和協調工作,促進建設和諧庫區。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務院三峽辦和三峽總公司及相關單位高度重視此次審計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把落實整改與加強內控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已糾正違規問題金額1.39億元,出臺了17項管理制度和措施,進一步強化了工程建設管理。
一是規范招標行為,加大了公開招標的執行力度和勞務分包管理。三峽總公司取消了業主指令性分包和決標時人為切標的做法;在新項目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細化了工程分包條款,規定了分包隊伍資質;同時加強了對施工單位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杜絕違規轉分包。
二是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22項問題逐項進行了整改。三峽總公司糾正了在建工程預先結算、超前結算問題,規范了結算審核程序和計量方法,并在合同中取消了缺乏明確依據的綜合獎和目標獎。
三是查堵了物資采購管理中的漏洞。為防止不合格材料流入三峽工程使用,三峽總公司修訂了物資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了工程物資材料核銷體系,嚴格審核承包單位采購的零星材料的質量和數量,并對長期閑置的設備、配件進行了合理處置。
四是完善了監理管理機制。三峽總公司清退了不合格監理人員,并規范了監理業務流程,加強了對監理單位職責落實情況的監督與考核,監理人員持證上崗率有較明顯提高。
五是嚴格執行工程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三峽總公司按照審計意見,認真分析和查找了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修訂了《三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三峽工程施工質量等級評定與經濟責任的有關規定》,細化建設各方質量管理的職責和權限,明確了工程質量管理業務工作流程及相關要求;同時加強了對質量問題處理過程的監督檢查,使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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