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1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和工資總額管理,嚴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長幅度,按規定使用應付福利費余額和應付工資余額,不得隨意擴大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通知還要求,企業應當加強內部退休人員支出管理,按規定從嚴審核內部退休計劃;企業承擔的離退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應當按照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承擔的離退休職工其他支出(如統籌外費用等),不應當作為辭退福利確認預計負債。
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推動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工作,我們對部分企業試點過程中普遍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當加強內部退休人員支出管理,按規定從嚴審核內部退休計劃;在首次執行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內部退休人員支出不得進行追溯調整。
(一)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對內部退休人員支出確認預計負債并進行追溯調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內部退休計劃在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過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并已實施,不包括在首次執行日之后批準實施的內部退休計劃;
2.內部退休人員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者工齡已滿30年的企業職工;
3.內部退休人員支出僅包括自首次執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業擬支付給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在首次執行日,企業如申報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內部退休人員支出,應當同時提供詳細的內部退休計劃、人員清單、費用項目、補償標準、折現率等相關材料,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經濟鑒證說明;國資委將依據企業申報材料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意見進行審核確認。
二、企業承擔的離退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應當按照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承擔的離退休職工其他支出(如統籌外費用等),不應當作為辭退福利確認預計負債。
三、企業應當加強職工福利費和工資總額管理,嚴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長幅度,按規定使用應付福利費余額和應付工資余額,不得隨意擴大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四、企業應當根據新準則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指標解釋口徑編報《中央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及報表重要項目說明,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后報國資委審核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報告正文和相關附表及附件。專項審計報告中應當重點披露以下內容:
(一)企業的會計責任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二)審計依據、審計方法、審計范圍和已實施的審計程序;
(三)對企業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變動核實結果及處理意見;
(四)依據新準則,企業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調整情況;
(五)執行新準則有可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對境外子企業、上市公司確實難以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應當參照專項審計報告披露格式出具專項鑒證報告。
五、根據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7]38號)規定,首次執行日期初數申報表具體報送要求如下:
(一)企業集團應當報送集團合并《中央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及報表重要項目說明、專項審計報告的紙質文件與電子文檔,加蓋企業公章。紙質申報表以“萬元”為金額單位打印。
(二)二級子企業應當報送《中央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及報表重要項目說明、專項審計報告的電子文檔。
(三)三級子企業(含按規定應報送的三級以下重要子企業)僅報送《中央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的電子文檔。
六、2007年度率先執行新準則的企業應當以2007年1月1日為首次執行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