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5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7月25日,中國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正式發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允許保險機構運用自有外匯或購匯進行境外投資,標志保險資產管理步入新的發展階段。
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2005年以來,部分保險機構運用保險外匯資金嘗試境外投資,積累了一定經驗,取得了較好收益。2006年6月,國務院批準保險機構購匯投資境外市場,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積極修訂《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抓緊完善并制定了《辦法》。《辦法》有利于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支持國家宏觀調控,有利于保險機構改善資產配置,分散風險,增加收益,提高競爭力。
該負責人強調,《辦法》秉持“積極、審慎”原則,將鼓勵保險資金走出去與加強風險管理有機結合起來。一是實施委托運作。《辦法》考慮國內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經驗不足,風險控制能力不強的實際情況,支持保險公司通過委托管理,將保險資金交給專業資產管理機構運作,借助專業機構的能力,實現防范風險、提高收益的目標。二是注重管理能力。《辦法》確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投資績效考核能力;要求受托人注重風險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專長和運作經驗;要求托管人建立資產隔離機制、具有一定托管經驗和全球托管網絡資源。三是放寬投資比例。允許保險公司運用總資產15%的資金投資境外,并將境外投資范圍從固定收益類拓寬到股票、股權等權益類產品,支持保險機構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幣升值風險。《辦法》規定看似放松管制,實際上對保險機構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慎用衍生產品。《辦法》將衍生產品作為風險管理手段,允許保險機構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機或放大交易。五是開展協同監管。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根據各自職責,對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進行監管,加強溝通合作,防范運作風險。同時保監會還將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合作,提高風險處置能力。
他強調,保險機構境外投資各方當事人,應當依規運作保險資金,公平對待保險資產,發現違反《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等監管機構將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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