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團體的三大作用
其實,社會團體在中國轉型的關鍵時期,意義重大。
改革近30年來,全國性社會組織由1978年的100多個發展到目前的1800多個,地方性社團達到20多萬個。在活動領域方面,已遍及各行各業,行業性、專業性、聯合性、學術性門類齊全。其中,學術性占38%,行業性占23%,專業性占29%,聯合性占10%。在作用和影響方面,已成為社會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團體作為中介組織,是市場經濟的內在組成部分,成為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社會團體處于中間地位,主要維護社會公平,起到化解矛盾、彌補斷帶、發揮補位作用。
社會團體有三大帶動作用:上下銜接、上下呼應、上下滲透。好的社會團體,一者可以彌補政府制度和社會法制的缺失;二者可以與自然人相互結合,共同發揮作用。不好的社會團體,如牙防基金會,不僅無助于社會公平,而且產生了負的外部性。
中國社會團體為何錯位
中國社會團體錯位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有:
首先,政府對企業太“熱心”正是一些協會肆無忌憚斂財的問題要害。筆者常常聽到政府部門責備中國企業家素質差和融資不暢,因此,通過成立協會幫企業一把。殊不知,政府對企業太“熱心”正是一些協會肆無忌憚斂財的要害所在。舉例來說,政府扶持中國企業創立名牌用意是好的,但通過社團組織評選“中國名牌”、甚至“世界名牌”就是違背市場原則的,反而增加了市場交易成本。
其次,靠關系資源生存。中國不少社會團體的致命缺陷是“人格化”的方式生存,靠人脈及關系資源。在各類協會中任職的前政府官員,雖然期滿退休在協會任職,但人脈及關系資源還在那邊,他們容易打通政府的各個環節。尤其是曾經擔任過較高領導職位的官員,他們的“余熱”不可小視,有些就在企業與政府中間做中介,為自己謀取利益。
再次,科層結構形成利益集團。與政府有“血緣”關系的社會組織大多數本質上還是依靠政府,組織體制、運行機制和活動模式仍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按照斯坦福大學著名經濟學家米爾格羅姆和羅伯茨的“影響活動”理論,在任何組織中,只要有一個上級是行政任命制,大家都要在里面進行很多尋租活動。
最后,缺乏一部專門約束社會團體的法律。對社會團體管理的原則規定散見于國家有關法律如憲法、刑法、民法之中,缺乏針對社會團體非盈利、公益性等特性規范其發展的內容。各人民團體中,除工會由國家專門制定過《工會法》外,其余均未制定專門的法律。
社會團體應還原本位
針對當前社會團體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提出五點政策建議:
第一,先撤除衙門,去掉級別。中國社會組織衙門作風盛行,官氣十足。理應用社會管理的方法進行管理,可是今日中國之社團,行政至上,官本位盛行,用衙門的方式對企業吆五喝六,窒息了服務精神。為此,必須回歸社會組織的應有之義,先撤衙門,去掉級別,清除其腐氣。社團領導不再由政府部門領導擔任,而是由會員選舉產生。同時,培育和形成社會團體進入公共領域的渠道和機制,轉變其職能,由管理變為服務。
第二,破除部門利益主義,政府將部分執行及監督職能交給社團組織,F在,越是有實權的部門,在政府機構改革和精簡中成立的事業單位越多,政府的職能首先向這些單位轉移,可謂“肥水不流外人田”——政府攬了很多本應該屬于行業協會的事情。目前,中國社會團體三分之一能正常開展活動,三分之一勉強維持,三分之一無法正常運行。因此,政府行政部門應將執行及部分監督職能逐步交給社團組織。具體可采用委托授權、契約和招標等方式。政府行政審批可以由行業資格認定來取代,對涉及單純業務性的行業項目審批問題,由行業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三,放開行業協會的準入門檻。我國社會團體要走出困境,像國外某些行業協會那樣有所作為,有效的辦法是,放開行業協會的準入門檻,淡化官方背景,徹底解決行政化傾向嚴重及過度依賴政府問題,真正回歸民間。
第四,加強立法,為社團發展提供法律支撐。社團接受政府職能轉移的關鍵,是通過立法來規定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時也明確社會團體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要推動政府職能向社會團體有序、有效地轉移,創造有利于社會團體健康持續發展的法律環境,為社團發展提供法律支撐。這是戰略性和根本性的措施。
第五,對社會團體的財務強化審計,嚴格監管,使社會捐助的財物真正用于社會公益事業。財務必須編制預算,每年要向會員大會報告預算使用情況,協會收入嚴格納入預算,不能使資金在體外循環。(賈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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