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賈靖峰) 中國證監會今天下午發布《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證券評級機構從業資質、申請許可、與受評對象的利害關系及其公正性作出嚴格限定。辦法將于九月一日施行。
辦法對信評機構及其高管資質設定了“門檻”,規定評級機構實收資本與凈資產均不少于人民幣兩千萬元;具證券從業資格的評級人員不少于二十人;公司及高管三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境外人士任職則應在境內或港、澳等地工作不少于三年。
評級機構是證券資信評價的“第三方”,管理辦法對其公正性作出了嚴格限定,評級機構與受評對象存在如下利害關系的,不得開展證券評級業務:評級機構與受評機構或者受評證券發行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東持有評級機構、受評機構或受評證券發行人的股份均達百分之五以上;受評機構或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者持有證券評級機構股份達百分之五以上;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持有受評證券發行人或者受評機構股份達百分之五以上;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在開展評級業務前六個月內買賣過受評級證券。
國內某信評機構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由于評級機構間競爭及受評公司的“強勢”地位,評級的公正性常受到雙方利害關系的干擾。管理辦法的頒行將進一步規范公司債市場,使證券發行者更加重視評級機構的公正與公信,也將改善評級市場現狀。
本月境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已啟動,中國證監會此前規定,發行公司債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而此次頒行的管理辦法,既是公司債券試點的配套法規,亦旨在“促進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規范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