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中國藥品價格的變化軌跡,實際上跟隨國家醫療制度的變革而行,在過去的近10年里,國家物價管理部門采取多達22次的藥品降價措施,然而降價措施最終在流通環節中被消解為“數字游戲”。尋找藥價問題的解決方案,需要梳理醫藥流通環節這一被扭曲的鏈條。
“要想依靠國家定價的方式來解決藥價虛高問題,至少在目前,是不現實的事情。”8月20日,廣東省醫藥采購中心專家組組長楊俊何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2006、2007年,國家發改委分別發動了針對政府定價藥品的成本大調查。依據成本調查,發改委在短短的一年時間內,分別啟動了多達4次的降價行動。
1 模糊的定價
“企業要想在成本問題上做文章實在太容易了。雖然生產同一種藥品的不同企業報上來的材料很容易作對比,但這些企業完全可以在上報之前互相通氣,聯手糊弄監督部門。”北京某中成藥企業的全國營銷總監王先生告訴記者。
截至目前,有2400種左右的藥品在政府定價范圍,占市場所有藥品總量的20%,占銷售額的60%左右。
貴州省物價局總經濟師徐望北向記者介紹,藥品生產成本通常由幾個部分組成:原料及主要材料費用、制造費用、包裝材料費用、研發費用和期間費用,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根據國家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向物價部門報送藥品的成本資料,包括藥品的藥檢報告、生產批文、藥品價格成本核算表、原材料和包裝材料的進貨發票及財務發票等。物價部門在成本核算過程中根據情況需要還經常進行實地審核。
“主要程序一是企業上報,二是組織專家審評。但實際上,專家審評的能力是有限的,原材料和制造費用相對容易對比區別,但期間費用和研發費用,卻很難辨別,研發費用包括了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費用,這些東西只有具體操作的人才知道,專家怎么能看出來?”楊俊何說。
在2000年藥品地標升國標之前,藥價一般由地方物價部門審核,2000年后,定價權上收國家計委,但定價程序仍沿用企業上報和委托專家審評的方式。“地標轉國標之前,地標產品的銷售價格虛高普遍存在。”王先生說。
在2005年之前,藥價的審核一直由國家發改委(或計委)價格司醫藥價格處負責,但在此之前,由于缺少人力物力,這個只有十幾人的部門統管藥價一直飽受非議。及至2005年,發改委才成立了藥品價格評審中心,將編制擴充至30人,專門負責藥價的成本調查和審核工作。定價程序逐漸向企業上報、專家審核、征求協會和企業意見轉變。
“不報也許還好發現一些,虛報的問題怎么發現?如果你能搞清楚到底是不是虛報成本的話,藥價高的問題還會這么難解決嗎?”王先生認為。
“以廣東省物價局為例,管藥價的工作人員才兩個人,你能期望他們會對每個企業都作實地核查嗎?”楊俊何則說。
而進口藥品的價格核定更無從談起,價格主管部門既無法核對其制造成本,也無法真實參考其國外零售價和批發價,而外企又往往把國內推廣費用算進了進口報價中,造成了監管的空白。
“(外企)把龐大的促銷隊伍的開支、回扣、提成以及藥品的廣告費、宣傳費等也打入藥品成本,提高出廠價,增大實際售價和批發價之間的差額,給自己和批發商留出更大的‘讓利空間’”。王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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