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1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針對個別媒體關于國家調整部分行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報道,國家稅務總局21日澄清,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通知所調整的是應稅所得率而不是企業所得稅稅率。雖然調低應稅所得率的結果也會使企業少繳所得稅,但與降低稅率的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等同起來。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21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應稅所得率是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占其經營收入的比例,該比例根據各個行業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分別測算得出,它不是企業的所得稅稅率。
這位負責人指出,此前規定的應稅所得率使納稅人面臨稅負不合理和稅負過重的雙重壓力,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調整后的企業應稅所得率有以下變化:
首先,對行業進行了細化。原規定分5個大行業規定應稅所得率。由于大行業內部不同子行業的利潤率差別較大,對大行業細分為8個,這樣更符合行業內部各個子行業的實際情況,也便于稅務機關操作。
其次,適當降低了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根據測算情況,對農林牧漁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飲食業和娛樂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適當降低。
再次,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不得事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指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范圍并沒有變化,企業所得稅稅率也沒有變化。個別媒體稱“國家稅務總局調低八個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不準確的,容易使納稅人造成錯誤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稱,從今年1月1日起,企業應稅所得率調整為按以下標準執行:農、林、牧、漁業3%至10%,制造業5%至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至15%,交通運輸業7%至15%,建筑業8%至20%,飲食業8%至25%,娛樂業15%至30%,其他行業10%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