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掀廉政風暴,多名管理人員落馬
□本報記者 焦紅艷
7月31日,家樂福7家門店的肉課課長被叫去談話,之后被警方帶走。
8月27日,媒體曝出家樂福7家門店肉課課長和北方區區域采購中心(CCU)生鮮談判負責人一共8人被北京警方拘捕。
記者日前從朝陽警方獲悉,被拘的家樂福經理級人員涉嫌收受供應商賄賂。
家樂福上海總部公關經理陳波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我們從年初開始自查,此次事件是我們自查的一個結果。家樂福(中國)并不是因為事情發生了才開始自查。”
同樣也正在經歷腐敗丑聞危機的西門子,對記者的采訪三緘其口,公關部以公司正委托德普律師事務所和畢馬威進行調查還沒有結果為由拒絕透漏任何進展情況,并且對“西門子(中國)將采取哪些措施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這樣的問題也都未作正面回復。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博士在接受法制日報專訪時說:“行賄這種手段很厲害:‘直接’、‘有效’,可以輕而易舉地擊敗那些僅依靠正當競爭手段的、實力強大的競爭對手。當然,賄賂競爭的危害是嚴重的。隨著世界范圍內反腐敗運動的不斷深入和反腐敗法律的日益嚴格,這種行為一旦被發現,企業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被剝奪市場競爭資格的結果。”
跨國企業應該重視自查
全球知名的反腐敗機構、總部設在柏林的“透明國際”組織(TransparencyInternat-
ional,TI)的一位高級官員在西門子曝出賄賂案之后不久表示,由于西門子公司卷入了不斷升級的賄賂案調查,該組織可能會將西門子除名。
任建明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目前很多國家都有針對企業腐敗的黑名單,隨著各國反腐敗意識的加強,不重視這個問題有可能讓我們的企業在海外市場中受到重挫。”
“企業有自查的必要。尤其是參與海外市場競爭的企業應該自查。”任建明認為,“企業不論是從加強管理還是從風險控制的角度,都應該采取措施。不管我們的政府現在有沒有采取行動,我們的企業和行業協會都應該重視企業的廉潔”。
2006年度透明國際清廉指數排行榜中,中國香港排名第15。“在這個清廉指數靠前的地區,黃宏生和周正毅接連被香港廉政署調查,這提醒我們中國的海外公司的確存在類似問題,而且有可能很嚴重。”
“而現在,我國對海外企業的賄賂行為幾乎沒有采取過法律行動。”任建明說。
對跨國公司腐敗執法力度不夠
去年11月,德國司法部對西門子進行了突擊搜查,后者的行賄丑聞隨即爆發。
松原市衛生局的那位官員對經濟觀察報的記者說,如果不是西門子在德國出事兒,他們很可能發現不了中方受賄的人。他認為,正是由于德方把一部分西門子行賄過的中國醫院管理人員的名單通報給了中方,中方才得以順藤摸瓜地對受賄者進行查處。
而家樂福事件也源自于家樂福總公司接受本國警方的調查,之后開始全球范圍內的自查,包括中國。
2005年5月,美國加州的醫療診斷設備企業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由于賄賂國有醫院醫生162.3萬美元的現金,而被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罰款404萬美元。若不是被處罰,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在我國行賄的問題還不會暴露。而行賄行為的發現也源自于美國總部接到舉報之后的調查。
“對于商業賄賂,檢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稅務局、紀檢監察等部門都有調查取證乃至立案查處的權力,德普公司在中國行賄長達11年,竟然沒有被發現!甚至在美國政府調查處理之后,我們依然沒有任何動作。為什么會出現如此尷尬的局面,中國應該深入反思!”任建明說,“德普公司被處罰就是依據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美國公司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是犯罪行為,美國政府根據這部法律對在中國行賄的德普公司進行了處罰。其實由于德普公司是在中國注冊的公司,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也是可以執法的,但是遺憾的是,犯罪行為地發生在中國,我們中國的法律管轄可以更有效,但是我們在這類問題上的執法顯得十分孱弱”。
“我國在對行賄行為的處罰力度上做得還非常不夠,執法的結果可能是處罰之后公司仍然有利可圖。我們做過一些案例實證研究,發現處罰是很不充分的。”任建明說。
行賄受賄方都要同等打擊
中央治理商業賄賂小組曾兩次通報了重大腐敗案件,第一次是15個,第二次是20個,但全部都是受賄案。
有受賄就必有行賄,為什么不通報那些行賄的呢?任建明認為:“目前我國反商業賄賂的重點依然放在了各級政府官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上,也就是繼續把受賄的一方作為打擊的重點對象。”
任建明教授認為,這種失衡的狀況并不利于我國打擊賄賂的行動,這種傾向也影響了執法的傾向。
對于以公司的名義收受一些費用是否違法?
“我國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企業收取的費用必須是公開的,并且要如實入賬,符合這些基本條件才能排除不是賄賂。”任建明說,“如果符合這些條件,但是是以企業而不是個人的名義收取加盟費、進店費等一些費用還處于法律管轄的灰色地帶”。
任教授分析說,因為加盟費中如果包括一些技術支持、品牌價值、市場資格等,一些收費是允許的,但必須要符合反商業賄賂、稅務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但是像家樂福這樣進場要收的是一些會計賬目上根本反映不出來的費用,且被個人占有,顯然是不合法的。
廉潔是世界各國追求的目標
任建明說:“跨國公司腐敗高發問題出現在上世紀60年代,經濟的全球化讓跨國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越來越突出。美國在70年代經調查發現美國在海外的公司賄賂現象非常嚴重,國會還專門為此展開辯論,認為這種現象給公司管理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另外給政府的稅收也帶來了嚴重損失。”
美國在1977年制定了《海外反腐敗法》,把海外公司的腐敗行為作為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和打擊。至此,美國成為了第一個讓反腐敗走出國門的國家。在這之前,各個國家只管國內的腐敗而不管國外的。
但是如果只有美國作這件事情的話,會導致一個公平的問題。因為賄賂比正常的競爭手段比如質量、價格等等顯得更“直接”和“有效”。
之后,美國啟動在OECD(經合組織)國家范圍內大家采取共同的行動,即各國都要打擊自己的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賄賂行為,這就有了1994年OECD的反賄賂公約,1997年這個公約正式簽署。
1998年,包括美國在內的34個國家加入這項OECD(經合組織)公約。簽署公約的各國集中了全球大約2/3的出口額和近90%的外國直接投資。這標志著國際社會在反賄賂道路上邁進了一大步。
實質上這個公約有兩條:一是把海外公司賄賂當地公職人員的行為“刑事化”,即作為刑事犯罪來處理。二是政府必須取消那些暗中支持和鼓勵這種行為的政策。
“很多公司都把賄賂作為銷售費用按成本項目入賬,其實如果一個國家的會計制度是比較嚴密的,這些都是容易被發現的。”“如果公司的成本多了,利潤就相對少了,跨國公司交給政府的稅收就少了。但不少國家都對這些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其實并不是真的不知道。”
“在這三十多個國家里,美國執行的算是最認真的。”任建明說,“尤其是9·11事件之后的美國在這方面的政策更為嚴格。甚至一些資金進入美國,都要有當地政府的納稅證明才被允許。余振東潛逃美國被遣返就是美國態度轉變的一個例子。美國曾經自查了好幾家在中國的公司”。
任認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對于OECD的反賄賂公約作為全球性的公約,其強制力更強一些。在維護全球廉潔、市場機制的有效、保護全球經濟貿易的平等等方面,聯合國和各個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應該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有調查顯示,跨國公司在華行賄正呈愈演愈烈之勢,有數字統計,中國在最近10年調查的腐敗案件中,其中64%與國際貿易或外商有關。另外,據南開大學法學院調查,商業賄賂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筑等許多行業都存在,其形式也越來越隱蔽,被調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為開拓市場,曾有過商業賄賂行為,“給回扣”已成為許多公司競爭的法寶。
經濟觀察報的記者在松原市的調查顯示,收受西門子賄賂的院長居然是一名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