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9日電 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久前通過的反壟斷法,社會各界十分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29日就有關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答問全文如下:
問:反壟斷法規定,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這是否會對我國外資政策動向產生影響?
答:對外資并購本國企業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制度在美國等許多國家早已施行。我國也已初步建立了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國務院制定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明確規定,禁止外商投資“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以及“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項目。商務部等六部門2006年8月聯合發布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或者并購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須申報審查。今后我國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還將進一步完善。反壟斷法關于對外資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反壟斷審查制度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銜接。
我國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的政策沒有變化。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相關配套法規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中心的利用外資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確立了市場競爭的基本規則,將會為中外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這不但不會影響我國的外資政策,還會更有利于吸引外資,有利于深化我國與各國的經濟合作。
問:反壟斷法實施后,是否會影響企業做大、做強?
答:反壟斷法的目標在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反壟斷法不反對更不禁止企業合法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阻礙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關于對經營者的控制和審查,反壟斷法強調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于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并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產業集中度。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應當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該項經營者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決定。第三,反壟斷法在禁止壟斷協議的同時,對中小經營者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所達成的協議則不予禁止。第四,反壟斷法通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有利于企業對全國乃至全球資源進行優化整合,從而有利于我國企業做大做強。
由此可見,我國反壟斷法不僅不會影響企業做大做強,而且會為我國企業做大、做強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總體上有利于我國企業的做大、做強。
問:反壟斷法實施后,是否會對知識產權的行使構成限制?
答: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予以保護。我國也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及相關的行政法規。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反壟斷法不反對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依照知識產權的法律獲得和行使知識產權。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的反壟斷法與各國反壟斷法的態度是一致的。
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還須防止和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維護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實際上,許多國家都或多或少地面臨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許多國家都將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到了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規定,各成員方可以在與該協議的其他規定相一致的情況下,根據該成員的有關法律和規章,采取適當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在市場上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訂立許可合同的做法或者條件。我國的反壟斷立法,借鑒了其他國家反壟斷法立法和執法的經驗,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到了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反壟斷法防止和管制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不會削弱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相反,我國在承擔維護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責任的同時,會一如既往地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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