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反壟斷法是否會對各種所有制企業平等適用?
答:我國制訂和實施反壟斷法,是要通過防止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保護正常的市場競爭,使各類企業獲得公平的競爭機會。按照反壟斷法第二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和第十二條關于“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反壟斷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對各類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都是禁止的,不會針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歧視性待遇。任何經營者,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都應當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都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問:反壟斷法對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作了什么規定?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搞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并采取了一系列相關措施,并已取得明顯成效。但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一些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在經濟生活中仍然存在,這些行為阻礙商品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不利于形成統一、有序的市場,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反壟斷法這一保護競爭的專門性、基礎性法律中,明確規定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是必要的。反壟斷法在總則中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并設專章對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作了明確規定,并在“法律責任”一章,對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這些規定,表明了國家對這類行為危害性的高度重視和堅決反對的態度,必將對進一步防止和制止這類行為,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起到重要作用。同時,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還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革。
問:反壟斷法如何對待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答:對經營者合法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不予禁止。從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看,這一點是明確的。其他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也采取這一態度。但是,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價格、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搭售、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差別待遇等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則應受到嚴格的禁止。我國反壟斷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經濟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有控制地位,對我國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十分重要。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我國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關鍵作用。同時,按照中央提出的“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和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十一五”規劃提出的“深化石油、電信、民航、郵政、煙草、鹽業和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推進國有資產重組,形成競爭性市場格局”的要求,在國有經濟占支配地位的行業中,也要引導、推進不同經營者之間開展競爭。政府對這些行業的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依法禁止個別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消費者權益。為此,我國反壟斷法在“總則”中專門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并規定:這些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問:反壟斷法是否還需要進一步具體化?
答:反壟斷法對于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以及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都作了專章規定。同時,還對反壟斷執法機構、反壟斷調查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間還不長,反壟斷方面的實踐經驗還不足,加以經濟生活中壟斷行為的復雜性,反壟斷法的規定不可能很具體。反壟斷法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在許多方面留有細化空間。例如,反壟斷法規定承擔反壟斷執法工作的機構由國務院確定,對經營者集中的事前申報標準也授權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反壟斷法對相關市場的定義、對經營者集中的界定、對審查經營者集中考慮因素的規定等,都是具有較強的概括性的。在目前反壟斷法的實施準備階段和將來反壟斷實際執法過程中,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將總結經驗,依據法律的規定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規、規章和執法指南,將反壟斷法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以保證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其他一些國家也是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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