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這個沿用了20年、華為公司內部人所共知的“老板”任正非的工號,或許即將成為歷史。
本報(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近日獲悉,華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內的所有工作滿八年的華為員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辦理主動辭職手續(即先“主動辭職”,再“競業上崗”),再與公司簽訂1-3年的勞動合同;廢除現行的工號制度,所有工號重新排序。
華為官方人士對此不愿過多置評,但認為正在實施的人力資源體系調整相對提高了員工的福利,“員工們都非常滿意”。而記者采訪華為員工時,他們大都表示對方案表示理解,同時薪金的確有所增加。
知情人士表示,華為此舉意在規避即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勞動法”)“ 規范勞動用工以及保持企業的競爭力采取的做法”中對企業未來用人制度帶來的挑戰。今年6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為永久員工。
記者采訪深圳外商投資行業協會等機構后得知,新勞動法目前已在很多大公司內部引起較大反應,不少公司已在醞釀和調整自己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
調整涉及最多1萬人
近日,有不少華為員工透露,公司內部盛傳的“自愿辭職”一事“消息屬實,已經收到相關郵件”。
而知情人士亦透露,“具體方案已經確定了,現在可能還要聽取員工意見進行修正完善,但是大致不會改變了,元旦前應該要調整完畢。”
本報記者向多位華為員工了解并向華為官方求證后得知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目前在華為工作滿8年以上(即1999年前入職)員工,近期由個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辭職申請,在達成自愿辭職共識后,再競爭上崗,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所有自愿離職的員工將獲得華為相應的補償,補償方案為“N+1”模式。
據了解,經濟補償稅前總額=(N+1)×員工月補償工資標準(稅前)。但月補償工資標準不僅僅是員工的月標準工資,還包括員工上年度獎金月均攤值。N為員工在華為連續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此補償標準優厚于《勞動合同法》規定。離職員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虛擬受限股資格。
現行華為工號制度取消,所有工號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體現員工工作年限長短。
據悉,該方案9月已獲通過,10月前華為公司先分批次與員工私下溝通取得共識,10月開始至11月底為方案實施階段。
有多少人將會參與到這場集體自愿辭職中?
本報記者查閱華為內部資料中的零星統計后推算,目前華為員工在6萬人以上。華為1987年創立,1990年員工人數僅為600人。1995年,員工上升至1800人;此后,華為在全國高校內開展了多年的“掠奪性”招聘,至2001年快速壯大到2萬多人;2002年前后電信業“冬天”中,華為人員有所收縮;但很快,2004年華為的收益開始回升,華為再次高速擴張至3萬人左右;2005年后,華為在海外業務急速攀升,其公司員工規模也隨之膨脹。據知情人士透露,2005年至今的三年間,華為內部員工招聘計劃每年均為1-1.5萬人,照此推算,目前華為員工在6萬人以上。
按照如上估計,本次勞動用工調整涉及員工應為工號“20000”內的人員。而據華為員工們推算,“20000”工號內的老員工當中,已有相當部分人在2001年出售華為電器與愛默生重組為愛默生電器公司、2003年與3COM成立“華為3COM”時分流到此兩家公司,再除去近幾年去職員工,保守估算余下員工應為“數千到一萬人”。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方案出臺的原始動機是適應新勞動法在“選、育、用、留”人才方面給企業造成的壓力,企業不得不思考如何使用人機制富有競爭力。
新勞動法“第十四條”增補后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在沒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的。
新勞動法的規定顯然給企業用人加了一道緊箍咒。以華為為例,針對在華為工作服務即將滿十年的員工,公司將更為謹慎地考慮是否與之續簽合約問題,該員工能否在此后的服務年限中保持與公司發展同步?一旦公司未來出現經營調整,新用工制度會否對企業帶來過重成本壓力?以后出現勞動糾紛,企業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華為隨之還要應對的一個新問題是:在這些老員工之外,一名連續兩次簽訂一年合同期限的員工,在其第二次合約到期后是否長期留用這名員工?
企業與員工權益“兩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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