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石油、天然氣、天然鈾等加工經營的企業,未來可能被要求建立國家能源產品的“義務儲備”,且需企業自己出資。
我國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近日正式對外公布,開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表示,中國的能源儲備將包括能源產品儲備和能源資源儲備。能源產品儲備包括石油、天然氣、天然鈾產品等,并分為政府儲備與企業義務儲備。
并且,征求意見稿要求,承擔儲備義務的企業有義務達到國家規定的儲備量,按規定報告儲備數據,接受能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而對于建立儲備的資金來源,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政府儲備由國家出資,企業義務儲備則由能源企業出資。
石油的企業義務儲備由從事原油進口、加工和銷售經營以及成品油進口和批發經營的企業建立。國家能源產品儲備需要動用時,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動用建議,經國務院批準后動用。
《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常駐專家肖國興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這里的“企業義務儲備”是指“只有國家可以動用的儲備”,不包括企業生產運營的正常周轉庫存。
對于各界關注的是否設立能源部問題上,征求意見稿未作出明確表述。
在政府對能源企業的監管職責層面上,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能源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能源管理工作。”
對于“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企業”,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其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公共責任,不得濫用壟斷或者支配地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征求意見稿中還對能源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作出了相關規定。
企業申請石油、天然氣、核能等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礦產資源勘探或者開采項目,應當符合能源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準入條件,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勘查或者采礦許可證。
企業申請煤炭資源勘探或者開采項目,應當符合能源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準入條件。
肖國興認為,制定這一系列準入制度的目的在于“減少行政審批,減少產權成本”。它的設置,是把政府管理推到了源頭上。
另外,征求意見稿也對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做出了規定。即“國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
國務院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一位內部人士表示,將把征求意見稿發放給各個相關政府部門,相關協會和各能源企業,聽取各方意見,修改完成后再提交到國務院法制辦。(王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