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理順的關系
《能源法》的制定面臨著巨大挑戰,《能源法》與能源體制的關系、能源領域的改革、能源法律與政策的邊界、能源立法的創新性與可行性,還有如何協調不同利益集團與公共需求,等等這些,無一不是《能源法》未出世就面臨的難題。
在《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常駐專家肖國興看來,《能源法》框架其實就是要解決一個問題,能源管理及利潤的公平分配。然而,在復雜的格局之下,分配顯然公平難求。
根據《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將進一步放寬對民營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的限制,就此看來能源投資產權多元化已不存懸念。
但在油氣資源勘查領域,能源企業卻要求抬高準入門檻,中石油有關人士就提出,譬如對油頁巖、煤層氣的開采設定門檻。而起草專家組副組長葉榮泗也表示,雖然國家控股不能越搞越大,但在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尚未理順的情況下,民間資本缺乏進入能源領域的動力。
在《能源法》起草專家組看來,油氣上游勘探高科技、高回報的特點注定了其高風險、高投資,也就是說它并不像煤炭行業一樣進入門檻低,整個行業表現得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在法律上鼓勵上游加快勘探開發投入,提高效率,突破資源瓶頸。于是在立法原則上,要求突破原有的國有公司壟斷格局,在能源產業鏈的上游“適當”引入競爭。
對接《能源法》框架
早在原能源部成立之時(1988年),就曾隨之啟動了能源法體系建設的研究。當時主要意見認為既要搞能源基本法,同時也要搞電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氣法等單行法。因此,在1993年能源部解散后,成立了各個能源專業部門。此后《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四部單行法陸續出臺。
但伴隨著單行法的出臺,以及1998年各能源專業部門的相繼撤銷,反而使得能源管理更加分散,能源法的起草更是擱淺至今。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秘書長吳鐘瑚表示,既有的能源法規具有明顯的計劃經濟體制特點,壟斷性行政管理多。
據悉,目前能源領域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除了今年年初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外,其他《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以及一大批相關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也都將根據《能源法》框架重新修訂。
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能源局曾召開石油天然氣立法工作會,希望盡快出臺一部石油天然氣法。然而,與《能源法》一樣,目前《石油天然氣法》的起草工作仍處于前期研究階段。國家發改委僅僅是通過今年8月30日實施的《天然氣利用政策》,來緩解天然氣的供需矛盾,優化天然氣使用結構。顯然,《石油天然氣法》也與其他單行法一樣,面臨著與《能源法》框架的對接。
正如國家能源辦戰略規劃組何勇健所稱,《能源法》是能源行業“小憲法”,如若沒有基礎性的《能源法》,單行法律的起草與修訂進展都將十分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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