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進入倒計時,社會各界翹首企盼實施條例盡快出臺。昨天,本報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獨家了解到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并獲悉國家正在抓緊制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目前,實施條例的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聽取社會各方意見,一旦修訂完成、條件成熟,就會適時公布實施。
據悉,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二條。
為了讓更多關注《勞動合同法》的讀者了解實施條例制訂的最新進展和內容,昨天,本報記者專程請勞動法專家談育明解讀了征求意見稿中的重要條款內容。
[解讀重要條款]
-連訂二次固定期合同,員工提出簽“無固定”,單位須答應
《勞動合同法》頒布后,相關人士對新法中有關“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后,員工提出簽無固定期合同,單位是不是一定要簽”的問題意見不一。有人士認為,只要員工提出,單位就必須與員工簽;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員工提出后,單位有兩種選擇,或不簽或簽無固定期合同。此次征求意見稿選擇了前一種觀點。
-單位疏漏,一年合同或變成無固定期合同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員工合同期滿,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未為這位員工辦理失業保險等退工手續,且在繼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被視為員工與單位訂立了原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如果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滿10年或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合同,那么訂立的合同將被看作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2007年6月員工與單位簽了一年合同,但2008年6月合同到期后,單位仍在使用該員工,但未與該員工續簽合同,那就意味著,2008年6月之后,該員工又與單位簽了一年合同!秳趧雍贤ā芬幎ǎB續訂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后,只要員工提出,單位就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因此,單位的這種疏忽,會導致單位與員工簽了一年合同后,最終必須與員工簽無固定期合同。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單位發現未簽合同疏漏,必須馬上補簽。未簽合同的這段時間,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雙倍的工資。
-簽約后至正式上崗前解約,無需經濟補償
正在考駕照的王先生于2008年1月12日與一家公司簽了勞動合同,合同規定:王先生2008年3月學成考出駕照后,于2008年4月1日到公司上崗。那么,在1月12日至4月1日這段時間里,單位與王先生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簽約完成與正式上崗前這段時間里,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已簽的老合同,須補齊必備條款
已經簽訂的老合同,從明年元月1日起,要不要變動條款內容?
根據意見稿的要求,老合同未寫明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單位與員工必須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這些必備條款。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工作地點以員工經常工作地為準,社會保險和職業危害防護以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規定為準。
-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
現有的勞動合同,很多都約定了終止條款。終止條款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只要簽約的一方在一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提出,合同就可以終止的條款。如約定,任何一方只要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合同就可以終止等。
《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很多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允許這樣的條款存在,那么,《勞動合同法》的很多規定就會成為一紙空文。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
-試用期工資,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于“或者”兩個字,各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資必須同時滿足不低于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合同約定工資的80%、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這3個條件。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員工
為了避免單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情況的出現,征求意見稿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了限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員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員工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員工,也不得將被派遣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用工。
-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作出解釋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新法出臺后,很多專業人士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解釋不一。
此次征求意見稿對這3種現象作出明確解釋:臨時性崗位是指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保安、保潔等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因原崗位員工請假,在此期間無法上崗,需要他人臨時性頂替的工作崗位。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用人單位在上述崗位以外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都將被視為直接用工,用人單位要與員工簽勞動合同。
-明年1月1日以后到期合同,經濟補償分段計算
今年12月31日之前簽的合同,合同到期的時間在明年1月1日之后,其經濟補償的方式要分段計算:12月3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按《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明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之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合同條款內容與新法不相抵觸,那么繼續有效。如果條款內容與新法抵觸,該條款從明年1月1日起無效。 (謝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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