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7日電 中國證監會6日通報,已于近日依法查處了周建明利用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件,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萬余元,并處以罰款176萬余元。周建明是何人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猜測,中國證監會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透露,周建明(男)出生于1965年3月,住址為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柳汀新村36幢86號107室。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如下: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周建明)
證監罰字[2007]35號
當事人: 周建明,男,出生年月:1965年3月,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柳汀新村36幢86號107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周建明操縱證券市場案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間,周建明利用在短時間內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手段操縱“大同煤業”等15只股票價格。其中,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該日上午的21分鐘內連續掛出61筆“大同煤業”(股票代碼601001)股票買單,共計40,090,000股,申報價格從第一筆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筆的10.59元,并隨后在26分鐘內全部撤單,在撤單后,以10.36元賣出“大同煤業”股票4,331,579股。周建明以同樣手段,在2006年7月10日操縱“四川路橋”(股票代碼600039)股票價格,在2006年7月27日操縱“G 同科”(股票代碼600846)股票價格,在2006年8月17日操縱“G 中海”(股票代碼600026)股票價格,在2006年1月17日操縱“嘉寶集團”(股票代碼600622)股票價格,在2006年6月7日操縱“中紡投資”(股票代碼600061)股票價格,在2006年6月15日操縱“上海醫藥”(股票代碼600849)股票價格,在2006年6月19日操縱“G嘉寶”(股票代碼600622)股票價格,在2006年4月12日操縱“中炬高新”(股票代碼600872)股票價格,在2006年4月21日操縱“安陽鋼鐵”(股票代碼600569)股票價格,在2006年1月16日操縱“彩虹股份”(股票代碼600707)股票價格,在2006年6月6日操縱“安彩高科”(股票代碼600207)股票價格。在2006年7月27日操縱“G 貴研”(股票代碼600459)股票價格,在2006年1月24日操縱“*ST運盛”(股票代碼600767)股票價格,在2006年11月13日,周建明操縱“成都建設”(股票代碼600109)股票價格。
經計算,周建明利用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手段操縱“大同煤業”等15只股票價格的違法所得為1,762,239.85元。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在證券營業部調取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業”等15只股票的股東賬戶、資金劃轉憑證,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業”等15只股票的計算數據,相關人員的談話筆錄等。上述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周建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如下:
沒收周建明違法所得1,762,239.85元,并處以罰款1,762,239.85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