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單位用工不簽勞動合同。市勞動保障局有關人士提醒說,對于以前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來說,這個月是用人單位與員工補簽勞動合同的最后機會,否則將可能因此付出高額違法成本。
補簽合同,本月是最后期限
小王是四川來滬的農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企業工作快兩年了,廠里一直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去年,他從電視上看到《勞動合同法》頒布的相關報道和系列講座后,就期待著早日和廠里簽訂勞動合同。可是,今年元旦過后廠里依舊沒有任何動靜。日前,他問廠里何時簽訂勞動合同,廠長回答說:“你又不是上海人,不要簽勞動合同的。再說了,簽不簽有什么關系啦?工資終歸不會少你的。”小王說,自己聽說的好像不是這樣的,如果廠里堅持不跟他們簽合同,該怎么辦?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人士分析說,該單位的說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無論是本市勞動者還是外來務工人員,只要是用人單位直接招用的,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單位使用小王快兩年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際,應該及時改正。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也就是說,新法實施前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想免于承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就必須在1月份之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以上述石材加工廠例子來說,如果本月過后還不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從2月起就應該支付小王兩倍工資了,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廠里仍然不與小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就被視作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滿十年”,必須簽無固定期合同
除了少數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大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新法實施后面臨的是如何正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更是廣受關注的一個焦點。
例如,老李在一家化工企業工作,先后與單位簽訂過幾份2年期、3年期的勞動合同,今年元月10日最后一份合同到期,而此時老李在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已經超過10年。元月8日,公司通知老李移交工作,說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老李帶著《勞動合同法》找到人力資源部經理,指著第十四條說,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單位都應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人事經理振振有詞地說,新法實施后,第一份勞動合同都可以終止,更何況你這是老合同,當然可以終止。而且,從《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可以看出,老合同老辦法,所以,只要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老合同到期就可以終止。與人事經理交涉不通,老李到處求證,看單位是不是該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人士對此表示,單位人事經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單位應當與老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的表述是:“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里說的只是老合同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與合同終止毫無關系。如果老合同到期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已經滿十年了,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者:郁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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