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法律“擦邊球”,給員工穿“玻璃小鞋”……一些企業想方設法規避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
模糊合同打“擦邊球”
“小聰明”并不高明
1月中旬,在合肥某電視臺工作的張先生正在外地采訪,突然接到了電視臺通知,讓他趕回來簽新的勞動合同。新合同的期限是到“欄目終止為止”!笆遣皇钦f欄目終止我就得失業?”心有疑惑的張先生,沒有馬上簽這份合同,而是選擇了咨詢專家。
“有些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耍小聰明:做一個形式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又沒有確定的期限,借此讓單位擁有更大的用人斡旋空間!卑不帐≌深檰枴不沾髮W法學院陳宏光教授告訴記者。
記者調查發現,《勞動合同法》自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為規避該法律,許多用人單位千方百計打起“擦邊球”。
從1月1日至今,合肥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12333”電話政策咨詢熱線火爆異常,企事業單位、勞動者關于勞動合同的咨詢、投訴占到來電的30%以上,而此前這個比例只有10%左右。
那張先生應不應該接受這份合同呢?“專家建議我放心地簽下這份合約!睆埾壬f。
陳宏光分析,由于沒有確定明白的時間,單位提供給張先生的合同可以視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張先生即使在欄目終止后,依然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單位拒不履行,張先生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單位規避法律的招數并不高明。”陳宏光說。
“玻璃小鞋”隱蔽裁員
勞動者有途徑討回公道
記者在調查中,還碰到了一些怪現象:
有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企業就以人事變動、機構改革、工作需要等種種借口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降低勞動報酬。有的單位甚至讓一個文職人員去打掃衛生,逼得勞動者主動辭職,從而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有關違約責任。
這種較為隱蔽的裁員手段,被勞動者形象地稱作“玻璃小鞋”。
對于這種“玻璃小鞋”,陳宏光說,“《勞動合同法》不可能對每個問題、每個細節都規定得面面俱到!
中國政法大學謝志勇副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者依然有途徑討回自己的公道。
他提醒說,如果企業沒有正當理由,將員工調整到與其學歷、專業或工作能力等存在明顯差距的工作崗位,以達到迫使其辭職的目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員工變身“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應符合規定
1996年1月就進入合肥某保險公司上班的張女士,可算是公司的老員工了。聽說公司準備裁員,她沒在意——怎么裁也裁不到自己頭上吧。
2008年元旦剛過,她來到單位上班,卻接到一個通知。一看,她的頭“嗡”地一下就大了!肮疽笤谖覄趧雍贤狡诤,與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簽訂3年期限合同,可工作還是在原單位原崗位,這讓我很費解!到底簽還是不簽?”
張女士碰到的這種情況,是目前一些企事業單位常用的一種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手段。企事業單位希望通過這種辦法把正式員工變身為“勞務派遣”,逃避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針對此種現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提醒用人單位遵守以下條款:一是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二是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三是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公司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王世保告訴記者:“保險公司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即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終止與張女士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張女士完全可以要求與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實施前突擊裁員
勞動合同不能擅自解除
《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不少企業為規避法律而突擊裁員。去年12月20日,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陳默接到一個咨詢電話,電話是合肥市某醫院的一位護士打過來的。
“最近單位大規模清退人員,包括我們這些沒有取得護士證的護士,可是我們的勞動合同都是2008年以后才到期,怎么辦?”護士語帶哭腔。
“請問你們是哪個單位?”
“……” 小護士不敢回答。
陳默靈機一動:“這樣吧,你把我們的服務電話告訴單位領導,我們將在電話中提供法律咨詢。”
當天下午,一個咨詢電話打了過來:“我是一家醫院的人事負責人,早上我們的員工給你們打過電話,對我們的用人制度提出了質疑,并建議我們向你們咨詢!”
陳默告訴他:“2008年以后才到期的員工合同,你們不能擅自解除,這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的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如果因為你們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勞動糾紛,進入勞動仲裁程序處理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原合同或要求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電話那頭一陣沉默。
第二天,小護士又打來電話,不過這次不是投訴電話,而是感謝電話:“我們醫院領導經過開會協商,已經取消了以前的決定!
專家提醒企業——
規范用工才最省心
“最近經常接到用人單位邀請,讓我們去宣講《勞動合同法》。”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機關黨委副書記朱曉寧告訴記者,“面對剛實行的《勞動合同法》,企事業單位更需要熟悉內容!
目前,部分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了一些應對辦法,其中有些行為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這種規避行為對企業并不完全有利!氨热,一些單位將能夠對外承包的業務和工作,盡量承包給勞動者,以規避勞動保障制度設定的社會保險等法定義務。但是《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用人單位還是跑不脫應盡的責任!蓖跏辣=o記者算了筆賬。
看來,關鍵還是“算賬”的方式。記者了解到,目前,規避法律的現象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企業,而一些成熟的大型企業,很少出現這種情況。
“其實這些規避行為,最直接損害了勞動者利益,潛在地損害了企業自身的利益。最終損害的還有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陳宏光教授告誡一些用人單位:“守法付出的成本要遠遠低于違法付出的代價!”(朱 磊 何 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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