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并強化獨立董事履職和控股股東責任。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股東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此外,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對招股說明書簽署確認意見。
(五)改進發行信息披露,增加創業企業透明度
對于招股說明書,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在內容上突出創業企業特點。《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在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預先披露;同時明確規定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在披露形式上,為降低發行成本,要求發行人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公司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全文,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不要求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摘要,即網站披露全文、報刊公告網址。
(六)加強風險警示與投資者教育
創業企業經營風險相對較高,創業板市場整體的投資風險也要高于主板。為此,創業板加強對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的風險警示和教育,建立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市場約束機制!豆芾磙k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提示創業板特有的市場風險,采用統一文字格式,其內容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同時,《管理辦法》規定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發行審核委員會
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在發行審核委員會設置上,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發行初審基礎上審議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創業板發審委人數較主板發審委適當增加,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不互相兼任。相關內容將在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得到體現。
(二)關于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創業板進一步突出保薦人的作用,加大市場約束。強化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作用,在企業成長性、自主創新方面,要求保薦人出具專項意見;在持續督導方面,要求保薦人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并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發布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對于創業板企業的保薦期限,要求保薦人在發行人上市后三個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責任。相關要求將納入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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