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4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發布通知,從即日起公布《城市商業網點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征求意見稿所規定的城市商業網點管理體制和規劃制度、大型商業網點設立的規劃審查制度、居民生活必需的商業網點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經營者與供應商的行為規范等內容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截至4月20日。公眾可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在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中就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郵寄信函,請寄北京市1750信箱國務院法制辦(郵編100017),信封注明“城市商業網點條例征求意見”;電子郵件,請發至sywd@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城市商業網點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城市商業網點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商業網點建設發展很快,對于促進商品流通,繁榮市場,帶動生產以及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城市商業網點發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商業網點發展缺少有效的規劃,盲目發展以及布局、規模不合理的現象較為普遍,造成資源浪費、惡性競爭等較為嚴重的后果。同時,商業網點經營者利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對供應商實施不公正交易的現象日益嚴重。為了加強對城市商業網點的管理,優化城市商業網點布局和結構,規范城市商業網點經營者與供應商的交易行為,促進城市商業網點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商務部,在多次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企業、行業協會、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城市商業網點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主要規定了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城市商業網點的管理體制。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商業網點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城市商業網點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商業網點管理工作。(第三條)
(二)確立了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制度。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城市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并對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應當包括的內容、編制主體、編制原則、編制規范、編制的程序以及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的法律效力等作了明確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
(三)確立了大型商業網點設立的規劃審查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新建、擴建大型商業網點,將非商業網點改為大型商業網點,或者改變大型商業網點用途的,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就擬設立的大型商業網點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提出審查意見。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對審查的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大型商業網點的面積標準,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但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面積標準應當不超過1萬平方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對居民生活必需的商業網點的配套建設作了原則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居民必需的商業網點。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扶持居民必需的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經營。(第十三條)
(五)對商業網點經營者與供應商的行為規范作了規定。一是商業網點經營者與供應商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是商業網點經營者與供應商的交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是商業網點經營者不得違背供應商的真實意愿,向供應商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強迫供應商無償提供服務或者設定其他不公正交易條件。(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六)明確了城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還規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的措施。(第十八)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二、其他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08年4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商業網點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ywd @chinalaw.gov.cn。
二○○八年四月二日
城市商業網點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商業網點的管理,優化城市商業網點布局和結構,規范城市商業網點經營者與供應商的交易行為,促進城市商業網點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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