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0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讀物。《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將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加重企業違法成本;呈現出“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付兩倍工資 ”、“被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等亮點。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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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張車偉
當下一些企業視《勞動合同法》為洪水猛獸,千方百計規避,一些做法讓人懷疑這些企業是否還有起碼的社會良知,更不用說企業所應擔負的社會責任了!也有些人批評《勞動合同法》矯枉過正、對勞動者保護過頭,認為這部法律會嚴重損害中國經濟增長的基礎。那么,《勞動合同法》到底會對就業和經濟發展產生什么影響呢?
《勞動合同法》有利于調整利益格局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雖然保持了高速增長,但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勞動者報酬占國民收入的比重不斷降低。造成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勞動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從勞動力市場中去尋找。
從勞動力市場角度來看,我國過去一直面臨著所謂的無限勞動供給,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決定了勞動者收入難以增長,勞動者工資增長缺乏客觀基礎。同時,我國過去一直處于由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的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國勞動供求關系正在發生根本性變化,勞動力需求增長強勁,經濟增長的就業效應不斷增強,沿海地區和部分行業連續多年出現勞動力短缺,勞動力正從無限供給走向有限剩余,這就為實施《勞動合同法》提供了有利條件和客觀基礎,《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可以說恰逢其時,符合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
同時,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法》也具有調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它的實施將會有助于校正初次收入分配的市場失敗,有利于解決我國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
《勞動合同法》不會損害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
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是保持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的重要保證。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尤其是歐洲國家因為過度保護勞動者,造成勞動力市場僵化、失業率攀升、勞動參與率下降和經濟競爭力下降等嚴重問題。改革勞動力市場已經成為這些國家重振經濟的重要戰略選擇,例如歐盟的《里斯本戰略》和德國的《哈茲改革法案》等都是這樣的改革。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打破了計劃體制的“鐵飯碗”,實現了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保證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確,我國勞動力市場因改革不徹底仍存在著對部分人群的過度保護問題,但與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更主要的問題是缺乏勞動力市場保護。歐洲國家的改革是希望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增強勞動力市場靈活性,我國的改革方向則需要在保持靈活的前提下增強安全性,這就需要為勞動者提供基本保護。
勞動者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對勞動者的最基本保護,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的核心內容。《勞動合同法》鼓勵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鼓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使用,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于“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沒有本質區別,它僅僅意味著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不確定,不意味著不能解除,實際上,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本質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力市場僵化和“養懶人”。
《勞動合同法》不會增加正規企業的勞動成本
有些人認為實施《勞動合同法》會大大增加企業勞動成本,導致企業倒閉和外資撤離,中國經濟增長的動力會因此喪失。事實并非如此。從《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來看,實施法律會從三個方面影響到勞動成本:一是裁員的經濟補償,二是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三是違法成本。
對照我國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上述三個方面的勞動成本同樣存在,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比較籠統,執行困難,致使一些企業尤其是非正規用人單位經常不執行《勞動法》,并把不執行法律所帶來的“好處”或者“利潤”看成是理所當然。即使如此,大多數的正規企業仍然很好地執行了《勞動法》,對這些企業來說,實施《勞動合同法》并不會帶來勞動成本的額外增加,相反,《勞動合同法》因為新規定了對高薪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封頂,還會使這類企業的勞動成本有所減低。對于那些過去不執行《勞動法》的企業來說,實施《勞動合同法》后,勞動成本大幅度增加是不爭的事實。
具體來看,實施《勞動合同法》后,除了違法成本大大增加外,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裁員經濟補償還會使勞動成本增加30%~40%,這對那些靠逃避法律責任和義務為生存手段的企業來說無疑是嚴重打擊。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前提,只有每個企業都遵守法律,企業間的競爭才是公平的競爭。世界上恐怕沒有任何國家會允許一些企業守法,而另外一些企業不守法!秳趧雍贤ā窌皇胤ㄆ髽I的“超額利潤”,是一種對正規守法企業的保護。對于守法企業來說,《勞動合同法》不僅不會削弱其競爭力,而且還將給這些企業帶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
《勞動合同法》不會加劇失業
很多人擔心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會導致嚴重的失業,這似乎也是一種危言聳聽的說法。我國目前就業形勢穩定,失業率穩中有降,失業最嚴重的時期已經過去,同時,隨著每年新創造的就業崗位不斷增多,生產部門中勞動力供不應求的狀況不斷加劇,《勞動合同法》有利于緩解當前很多地方出現的“民工荒”,更有利于提高就業的穩定性。
勞動關系脆弱和不穩定所導致的是就業的非正規化趨勢,這是當前勞動力市場所面臨的突出問題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一份工作結束后常常需要重新找工作,有時不得不從一個地方遷移到另一個地方找工作,這不僅加大勞動者的工作搜尋成本,也是造成失業率難以進一步下降的原因。《勞動合同法》鼓勵建立穩定和長期的勞動關系,不僅會減少勞動者找工作的成本,也從制度上保證了人力資本投資的激勵機制。在缺乏穩定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企業常常擔心培訓后勞動者會離開而不愿意在培訓上投資,《勞動合同法》專門規定對由用人單位提供專項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員工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當然,很多非正規企業可能會因《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導致經營困難,這在短期內也許造成一定程度的失業上升,但它并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國的勞動供求格局,更不會造成嚴重失業。
當前社會上存在著對《勞動合同法》的嚴重誤讀,迫切需要澄清誤解,統一認識!秳趧雍贤ā芬呀浲ㄟ^并開始付諸實施,意味著全社會已經形成共識,當務之急是如何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說,目前面臨的問題非常多。首先,執法力量不足可能難以保證《勞動合同法》得到有效執行,無論多么好的法律條文,如果得不到執行,就等于一張白紙。其次,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爭議案件會增多,迫切需要完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加快勞動仲裁制度的建設步伐。第三,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不僅體現在用工方,甚至很多勞動者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認為這樣會束縛自己,這顯然不利于勞動者自身權益的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守法意識都亟待加強。
當然,一部法律的真實效果需要時間來檢驗,很多國家在制定和實施類似法律時,也都遇到像我國現在一樣的爭論,但時間最終都為爭論畫上了句號。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剛剛開始實施,實際效果同樣需要實踐來檢驗和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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