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文 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
2008年04月09日 00:05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4月8日電(記者 賈靖峰)中國證監會今日夜間發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規定證監會可對對凈資本計算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凈資本計算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征求行業意見,并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根據辦法,對于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
辦法提出,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其他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辦法要求,證券公司的金融資產投資,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對于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資產,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提高風險調整比例。
【編輯: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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