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偷稅或偷稅罪
在宗慶后的個稅案中,媒體報道最多的還是宗慶后是否構成偷稅罪這個話題。很多媒體將稅收違法行為與偷稅和偷稅罪混為一談,有的甚至直接就認定宗慶后構成偷稅罪。對于這些說法,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指出,稅收違法行為與偷稅和偷稅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對偷稅、騙稅、逃稅、欠稅等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總稱,后者則是特指某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其中偷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偷稅罪則是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因此決不能混為一談。
施教授認為,我國法律對偷稅和偷稅罪的規定相當嚴謹,宗慶后是否構成偷稅或者偷稅罪要看是否滿足稅收征管法和刑法規定的要件。即宗慶后作為納稅人是否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行為。只有宗慶后實施了上述四種違法犯罪行為之一,導致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才能認定是偷稅。從目前提供和掌握的材料看,宗慶后不大可能實施前三種行為,如果構成偷稅,只有可能是實施了虛假納稅申報行為,但這尚待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后證實。如果不構成偷稅,有可能構成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的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但對這種稅收違法行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偷稅才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必須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依法正確定性宗慶后涉稅行為的性質和種類,絕不能籠統貫之以偷稅。
對于宗慶后是否構成偷稅罪,中央財經大學財稅法專家蔡昌教授認為,只要稅務收繳入庫,就要按照已繳納稅款對待,不作為其界定偷稅罪的基數。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則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從性質上看,立案前補繳稅款屬于事后的悔過行為,并不影響對案件性質的定性,還是應當按照此前的未繳或少繳稅款予以確認。但為了鼓勵事后補救和自首悔過行為,在處罰上應當予以從輕。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和刑法第67條的規定,宗慶后在立案前補繳稅款,屬于主動減輕和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應當予以減輕處罰;如果違法行為輕微,還可以免除處罰。德國、我國臺灣地區等稅法上都有關于自首免責的規定。由于我國稅制的缺陷和法治的滯后,納稅人稅收違法還較為普遍,應當在法律上進一步健全稅收責任免除制度,以鼓勵納稅人自首和促使其重返誠實納稅之路,借助于納稅人的協力來推進稅收征收。
各項收入如何征稅需依法厘清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作為達能娃哈哈合資企業的股東和CEO,以及娃哈哈等多家國內民營企業董事長、股東的宗慶后,身份可謂多重,收入構成更可謂復雜。據公開披露的報道顯示,宗慶后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三項,即工資薪籌、利潤獎勵和股權分紅。
宗慶后曾在一封公開信中自稱“最廉價的CEO”。信中所言,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歐元的月薪、10萬歐元的年度補貼,外加合資公司年利潤1%的獎金。如果按此估算,宗慶后十年間總收入約7000萬元人民幣。
然而更大的收入來自宗慶后所獲得的股權獎勵收入。同時根據達能及其子公司與宗慶后簽訂的《獎勵股協議》,達能在協議簽訂之時,即將其境外幾家子公司的股權獎勵給宗慶后,宗可以享有這些股權的分紅;更大的收益則來自股權回購,雙方約定,股權回購的交易價格,將與達能中國合資公司的業績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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