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從達能獲得的銀行往來憑證顯示,1996年—2005年,宗慶后累計獲得“服務費”842.4183萬美元;在“獎勵股”安排中,達能將金加投資有限公司、卡爾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權“獎勵”給宗慶后,1996年-2006年,宗從這兩家公司的股權分紅中,累計獲得資金1505.6876萬美元;其余大約4000多萬美元,則是達能和金加投資以回購上述兩公司股權名義,向宗支付的款項。
其中,達能曾因宗慶后撮合其與樂百氏公司的聯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權回購的模式,給予宗100余萬美元的獎勵。
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認為,對于像宗慶后這樣身份多樣,收入復雜的高收入者,應該對其收入性質和來源進行仔細甄別,正確定性和確定種類后依法適用稅率征收稅款。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居民個人,無論其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都應申報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宗慶后作為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任職的管理人員,因履行《服務協議》而取得金錢報酬和股份等提供勞務所得,雖然支付地點在境外,其所得的來源地仍然為中國境內,應當按照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納稅,不得抵扣在境外已經繳納的稅款。但對源于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紅利,則屬于來源于境外所得,在給予抵扣境外稅款后向我國納稅。
關于宗慶后所獲“服務費”的定性和適用稅率存在的爭議,施正文教授認為,由于宗慶后具有股東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按照什么性質的所得征稅需要進行深入分析。因為不同的所得,其適用稅率和扣除方法都不同,對其稅負的影響也不同。就本案來說,宗慶后的收入可能涉及到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工薪所得每月超過10萬元以上部分,稅率為45%;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超過十萬的,按40%稅率征稅;承包承租經營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5%;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雖然所繳稅款差別不是很大,但是依法征收也要對這部分收入的性質進行認定。
施教授認為,最需要弄清的是宗慶后獲得的按1%年利潤獎勵、股權獎勵、股權回購等所得究竟按照何種所得征稅。從現有的案情材料來看,這些所得在實質上是因宗慶后任職業績而取得的收益,例如雙方約定股權回購的交易價格與公司業績掛鉤。因此,不管它是以“服務費”形式出現,還是“股權回購模式”獎勵,在性質上都屬于工薪所得。當然,宗慶后基于公司中的股東身份而獲得的收入,應當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中央財經大學蔡昌教授認為,“偷稅門”折射出我國對高收入群體稅務監管方面存在的很多問題。雖然目前我國在加強這些特殊群體征稅方面的力度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還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些難題。那些收入相對較高的特殊群體如企業家、公司高層由于他們身份多重,收入來源復雜不好甄別,因此稅管部門很難有效掌握他們的收入來源和性質。比如本來應該通過工資形式發放給老板的勞動所得,為了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他們可以通過股權獎勵的方式來取得收益。同時現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也更容易導致偷逃稅的現象發生。此外在實際當中,對于這些人的個人消費和公司消費如何區分也是很難進行甄別的。
(記者 萬靜 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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