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處于轉股期的可轉債是否可以參與大宗交易?
答:原人工方式不受理處于轉股期的可轉債的大宗交易,電子系統上線后,本所受理處于轉股期的可轉債的大宗交易。
16.本次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調整了哪些內容?
答:本次修訂細則主要是為了配合即將推出的大宗交易電子流程,以理順操作環節,防范業務風險,保障大宗交易業務的順利進行和規范運作。
本次修訂的主要指導思想是為投資者提供大宗交易的操作指引,使投資者比較完整地了解大宗交易的操作程序和要點;同時,也給將來的業務發展留下一定空間。
關于細則的體例調整。主要是對條文順序進行認真梳理,做了如下調整:(1)原第3條(大宗交易受理時間)、第4條(投資者須委托會員辦理大宗交易)互換順序;(2)原第16條(大宗交易成交價不作為證券收盤價)、第17條(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合并為第16條;(3)原第15條(有關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與第16條互換順序。
關于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的規定。細則原未做規定,根據交易規則第99條規定在細則中增加一條,即第10條:"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關于擁有上證所專用席位的機構可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的規定。鑒于基金公司等非上證所會員可通過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專用席位直接進行大宗交易,故對原規定必須通過會員辦理大宗交易的第3、4、5、8、11等條款做出相應修訂。
關于上證所對大宗交易價格限制等事項進行調整的規定。為給業務發展留下空間,同時避免細則將來頻繁修訂,在細則中增加一條,即第18條:"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依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限額、交易時間、價格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費率標準等。"依現行交易規則規定,調整大宗交易成交價格限制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增加上述條文后,原《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大宗交易的品種和最低限額",予以刪除。
關于其他修訂內容。主要是:(1)將原第3條中"當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一句改為"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處于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2)由于新增兩條,另將兩條并為一條,故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3)對部分文字略做修訂,如"意向報價"改為"意向申報"等。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