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立法,備受社會關注。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這一重大舉措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截至4月29日下午3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意見4838件。
對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社會各界最關心哪些問題?公眾向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提出了哪些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這些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了梳理……
保健品、飲用水是否適用本法?
盡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對本法的適用范圍做了規定,但很多群眾建議草案應該進一步明確規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功能性強化食品、轉基因食品、飲用水、食用油、飲料、酒類等是否適用本法。
有些人認為,草案相關條款應當首先明確界定食品的含義,并建議“食品”還應包括飲用水、食品用水、食用油、飲料、食用動植物類等。一些人建議法律草案應界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區別,以解決好本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之間的關系。
還有一些人認為,草案應明確保健食品屬于食品的范疇,適用本法。這樣可以避免大量保健食品糾紛案件無法可依,防止保健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鉆法律空子。
還有一些人在來信中反映,生豬及其他禽畜類的喂養是食品生產的重要環節,但不法分子為了提高產量和縮短生產時間,在喂養飼料中添加激素和其他被禁止或者是對人體有害的材料,導致生產出來的食用肉類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為此,建議草案明確將禽畜類動物的喂養納入調整范圍。
多頭監管問題突出
從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到的意見看,廣大群眾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最為關注,相關意見占到了總意見的近五分之一。
征集到的意見顯示,多數人反對由多個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進行監管,認為這樣有三大不良后果:一是部門與部門之間職能責任劃分不明,存在監管盲區,而且政出多門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二是監管部門內耗嚴重,出了問題相互推諉,普通消費者難以維權;三是監管成本高,一個食品安全問題往往涉及多個部門,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會失去最佳監管時機,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絕大多數人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明確一個部門為食品監管主體,并明確其監管責任,做到權責統一,實行從產地、流通環節和消費環節的全過程監管體制。很多人認為由衛生部門來實施監管比較合適。
有一些意見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把完整的食品鏈條人為地分成三段監管,很不科學,既浪費了人、財、物,又打破了食品安全監管的自然規律。建議加強衛生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也有一些人建議草案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務院對衛生、工商和技術監督三部門在食品安全中的職責分工,理順監督管理體制,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及餐飲三個環節的監管中,做到部門之間職能既不交叉,又不脫節,達到無縫銜接,以避免推諉扯皮,保證監管落到實處。
加強轉基因食品風險評估
征求意見中,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也受到大家的關注。有人提出,國家應加強對轉基因食品及其相關制品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確立定期信息發布制度。
有人建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明確包括營養、微生物、醫學等專家。還有人提出,應對存在食品潛在風險的危險區域和未知領域進行劃定和發布,引導公眾進行科學合理的選擇。對于創新性食品應該及時上報,并由有關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部門組織評估。
還有意見認為,食品安全風險檢測與評估應該交由市場運作,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組織進行,以體現行政體制改革的方向。
建議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征求意見中,有些人反映,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標準”,這既是國內相關法律的技術性軟肋,也是諸多問題的根源:一方面,我國的標準未與國際接軌,致使監管常常處于被動,比如對于食品是否可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而我國的有關規定只能“先出事后出臺”,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標準太多、太亂,多種標準在市場上形成沖突,既讓守法的企業茫然無措,又讓不法企業乘機鉆食品標準缺陷的空子。
一些人認為,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明確界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概念、范疇,明確界定食品安全標準與現有食品衛生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的關系,否則在執行中會造成混亂。
一些人提出,只有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針對各大類食品制定、修訂全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標準檢驗方法,才能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為此,他們建議草案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標準檢驗方法,由國家統一制定、修訂;各地只能制定、修訂食品經營過程的衛生規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標。
還有一些人認為,食品安全標準應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屬于國家標準。草案同時應鼓勵地方和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的標準,以保證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
確保食品檢驗的科學權威
關于食品檢驗,一些人提出,目前縣一級基本沒有設立檢驗機構,而地市以上工商、技監、衛生、農業都有下屬的檢驗機構,設置重復,檢驗水平無法整體提高。建議借立法這一契機整合基層檢測機構,避免人財物資源的浪費。還有人建議省以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設置統一的食品藥品檢驗機構。
有一些人認為,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獨立于各行政監管部門,國家應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獨立的食品檢驗機構。但也有人反映,現在的食品檢測機構基本都已企業化,其依賴食品生產企業繳納的食品檢驗費而生存,難以保證獨立公正開展食品檢驗活動。
還有人認為,草案可以借鑒藥品出廠檢驗的做法,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食品出廠應當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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