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碼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家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實行食品安全監管碼制度。
一些人認為,食品安全監管碼在技術上缺乏實踐檢驗和論證,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食品采取類似的監管碼方法,在我國也不普及。建議刪除這一規定。
還有許多人表示,食品安全監管碼制度要求給每一個獨立包裝賦予唯一代碼,食品加工企業操作難度大,需增加人力、財力,加重企業負擔;此外,食品安全監督碼在發揮追溯、防偽等作用方面機制仍不成熟,存在漏洞。而目前我國已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如果得到切實運行,完全可以保證食品安全。建議將食品安全監管碼作為企業一種自愿行為而非法律的強制性規范,待社會各界進行充分討論后,再決定是否實施。
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作了規定。多數人建議,草案應明確禁止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防腐劑、食用香精、食用色素、安賽蜜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
有人提出,食品添加劑本身不是食品,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慎之又慎,F在有些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中添加了國際衛生組織公布的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成分。建議草案對單純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加以限制,對違規加量使用添加劑給廣大消費者造成慢性身體損害的應加大賠償責任。
還有一些人提出,許多食品生產企業在標注食品添加劑時,只是簡單標注食品添加劑大類,而不標注其使用的具體品種,這是對食品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有的食品生產加工者甚至故意在名稱上玩文字游戲以逃避監管。有鑒于此,草案應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明確標識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化學名稱或行業名稱及添加劑量。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是松是嚴?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征求意見時,多數人表示草案的這一規定有利于進一步消除乙肝歧視,促使人們正確認識乙肝傳播途徑,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但也有人認為,很多疾病雖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體含量高時,可以隨食物通過口腔黏膜傳播感染人體。本條規定不嚴格,易導致安全隱患。
查驗記錄制度和索票索證制度如何操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建立食品生產經營的查驗記錄制度和索票索證制度作了規定。為此,一些人提出,一般食品企業人少品種多,建立那么多的記錄不現實,況且有些地方小吃是直接從農民手中采購的,無法索證。法律規定要便于操作,才會有震懾力。
還有一些人反映,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的初衷和想法是好的,但實際操作中會存在一些問題。許多批發加零售的副食品店,銷售的食品品種成百上千,登記工作量相當大,事后檢查也存在較大難度。
食品標簽制度應該更嚴格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食品標簽制度作了規定。一些人就此提出,食品標簽必須用中文標明,凡無中文標識的食品,一律視為不合格食品;標簽應由生產廠家粘貼,不能由中間商粘貼,否則易給中間商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提供方便;如果標簽與食品脫離,應強制食品制造商召回。建議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有人提出,鑒于目前公眾對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相關功能并非十分了解和掌握,建議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上的相關信息由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衛生部門進行審查批準,相關批準信息在網上公示,以便消費者及時了解,防止被虛假食品廣告蒙騙。
還有人提出,草案應明確要求生產者標注產品的食品安全標準,并加以解釋,以使標準通俗易懂。此外,食品標識還應當標示食品產地。
對食品安全薄弱環節加強監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作了規范。征求意見中,許多人建議草案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薄弱環節的監管。
許多人反映,目前食品監管的薄弱環節主要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農村偏遠地區食品經營部、流動食品小商販、學校周圍的小雜貨店等。食品安全法草案應有專門條款加以規范。
一些群眾提出,草案缺乏鼓勵社會力量、媒體、網絡等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監督的條款。建議草案鼓勵媒體、網絡等參與食品安全監督。
許多人反映,食品消費投訴最大的困難在于取證難,消費者往往因為拿不到證據而放棄維權,同時,高昂的鑒定費用和煩瑣的程序也令消費者卻步。建議草案增加規定,即監管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需要先行鑒定的,鑒定工作及相關費用由監管部門先行承擔。
還有人提出,草案應對網絡銷售的食品作出專門的監管規定。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多數人認為處罰的力度不夠,建議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但也有人認為,目前食品生產經營行業情況復雜,許多小作坊、小食品店或者小餐飲店的從業人員都是下崗職工或進城謀生的農民工。處罰數額太高,不好操作。還有一些人認為,食品違法行為應立足于事前防范與及時發現,這比出現事故后的重罰更為重要。
還有一些人認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罰款幅度伸縮范圍過大,給執法人員辦人情案、腐敗案和經營者討價還價留下了余地。建議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許多人提出,食品安全一旦出了問題,既要追究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要追究相關監管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法律責任。相對于企業的處罰措施,草案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規定得比較含糊,處罰力度過輕。建議對食品監管失職瀆職行為從重處罰。(記者鄒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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