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操層面規定需細化
《小康》:在實際操作層面,你對《創業板征求意見稿》有什么意見?
方華生:意見稿中的一些規定還不夠細致。有的規定太原則,沒有標準;有的有標準,但不夠明確;有的標準明確但不便于執行;有的便于執行但沒有實質性意義。
《小康》:規定太原則,沒有標準的地方是什么?
方華生: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該規定過于原則,誰都知道應該這樣。該條應該確定一個標準,這個標準不一定適合全部擬上市的企業,但有標準總比沒有標準強。實際上大部分擬上市公司都儲備很多項目,如果不給一個標準,企業及保薦人都不好操作。
《小康》:有標準,但不夠明確的是指什么?
方華生:第十條規定:“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這里的“一種業務”的準確含義是什么?譬如:冶煉行業中有金、銀、銅、鐵等等許許多多的金屬的冶煉,是每一種金屬為一種業務還是整個冶煉為一種業務?再譬如農副產品加工中涵蓋了諸如禽蛋加工、禽類加工、豬肉加工、牛羊肉加工、糧食加工、蔬菜加工等等無數的類別業務,是每個類別為一種業務,還是整個類別的業務為一種業務?諸如此類的情況,需要明確說明。
《小康》:標準明確但不便于執行的又是指什么?
方華生:第十一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主營業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可以通過審計認定,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工商登記資料認定。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則難以監管。因為工商登記資料是無法明確這些內容的。另外,什么樣的變化才構成“重大變化”存在重大歧義。
《小康》:便于執行但沒有實質性意義的是指什么?
方華生: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該規定跟《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無矛盾之處,但操作起來是否有意義卻值得商榷。第一,現金動用量比較大的公司難以操作,譬如農副產品收購、加工企業;第二,該規定除了突出募集資金管理的重要意義外,實際作用不明顯。專項賬戶實際上仍在發行人名下,同樣由公司的同一批財務人員管理賬戶,這樣的規定并不能對募集資金違規使用問題起到實質性作用。
立法部門應有服務意識
《小康》:你所接觸的一些中小企業對《創業板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什么看法?
方華生:他們的意見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希望考慮不能及時發行的客觀原因。事實上在整個發行過程中,發行人一直是處于被動狀態。例如適逢熊市,股票上市周期會很長,例如經證監會核準后的發行人遭到實名舉報,就有可能因為監管原因被中止上市進程等等。如果將這樣的風險及責任強加給發行人,將對發行人帶來極為沉重的負擔。公司發行股票是有巨大成本的,除了連續不斷的差旅費用外,還有大量的審計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中介機構的招待費用。尤其期望上創業板的企業多屬于中小規模,這是不容忽視的費用。
第二方面是希望明確發審委的審核結果。在“無記名投票”方式下,發審委只需要說“是”或“否”,發行人卻不知道原因。即使是在日常訴訟中,敗訴方尚且可以通過判決書得知自己敗訴原因,但在上市審批環節中,發行人卻無法明確自己的缺點和不足,尤其對于希望上創業板的一些中小企業,沒有明確的給出被否的原因的話,不便于他們對報批資料做出有效調整。此外,發審委委員的投票既然無記名,贊成也好,反對也好,對其個人沒有任何影響,不利于提高發審委員的責任意識。建議改革無記名投票制,投反對票的發審委員實名寫出反對意見并給予發行人指導,這才能體現出創業板支持企業創業的根本目標和理念。(記者 胡幽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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