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9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6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電價調整方案,決定自7月1日起將全國銷售電價平均提高2.5分錢。同時,對煤價采取了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最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電價調整方案,請問這次電價調整的背景?
答:近兩年電力企業成本增支因素較多。一是電煤價格持續大幅攀升。據中電聯和煤炭運銷協會統計,2007年全國發電用煤平均每噸提高25元;今年以來,又連續兩輪上漲近60元,兩年累計每噸上漲80多元。電煤價格的大幅上漲,導致發電企業普遍出現虧損。今年1-5月份,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等中央五大發電集團公司中除華能集團略有盈利外,其余四個集團公司都出現了嚴重虧損,發電企業虧損面達到80%以上,部分發電企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難以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局面。二是電廠脫硫成本增加。火力發電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硫占排放總量的一半以上。為調動發電企業安裝脫硫設施的積極性,國家出臺了脫硫加價政策,規定脫硫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5分錢。2007、2008年共有2億多千瓦燃煤機組加裝煙氣脫硫設施。去年全社會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4.66%,其中發電企業脫硫的貢獻率占70%。三是“十一五”期間為提高電網輸配送能力,電網企業每年增加投資3000億元左右,增加了還本付息額的負擔。另外,為鼓勵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需要適當提高。提高電力價格適當補償電力企業成本增支,有利于緩解電力企業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促進能源資源節約。
問:這次電價調整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這次疏導電價矛盾的基本思路:一是從嚴掌握,部分補償電力企業成本增支;二是優化政策,促進電廠脫硫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三是區別對待,主要提高工商企(事)業用電電價;四是完善結構,推進城鄉用電同價和工商企業用電同價。這次電價調整,全國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5分錢,平均漲幅4.7%。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產、化肥生產用電價格未作調整。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為支持地震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對四川、陜西、甘肅省受災嚴重的縣(市)電價不作調整。同時,還對電網銷售電價結構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城鄉用電同價。目前尚有個別地區未實現城鄉居民用電同價,少數地區未實現城鄉各類用電同價。這次調價要求各地盡快全面實現城鄉用電同價。二是推進工商業用電同價。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第三產業發展的意見,適當降低商業電價水平,逐步將現行非普工業、非居民照明、商業電價歸并為工商業電價,并在此基礎上執行峰谷電價等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三是適當調整電價結構。進一步拉大各電壓等級差價,并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用戶,適當提高基本電價在電價總水平中的比重。
問:這次電價調整,對物價總水平有何影響?
答:總體看,這次電價調整對物價總水平的影響不大。電價調整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影響分為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其中,居民電價調整直接影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其他用戶的電價調整不直接影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但會通過其終端產品價格或服務價格變化,間接影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這次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沒有調整,不會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產生直接影響。糧食價格變化對物價總水平影響至關重要。農業和化肥生產電價不調整,有利于穩定糧價,進而穩定農業生產,減緩物價總水平上漲的壓力。工商企業用電價格調整后,對物價總水平影響有限。因為,一方面,大部分加工企業用電成本占總成本比重不大,電價調整影響成本增支很小,可以通過加強管理等措施承受消化;另一方面,一些高耗電特別是“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企業如電解鋁、鐵合金等,盡管電價調整會對企業產生一定影響,但由于這些行業多屬于產能過剩行業,市場競爭激烈,電費成本增支通過提價轉嫁出去受到制約。
問:為何要對發電用煤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
答:今年以來發電用煤價格持續大幅上漲,預計今后一段時間仍將呈上漲態勢。一是國內煤炭價格與國際市場煤炭價格仍有一定差距。國際市場煤炭價格高于國內價格,會增加國內煤價上升預期。二是電煤供應偏緊。目前迎峰度夏備煤已經開始,煤炭需求增加,而占總產能約1/3的小煤礦還沒有完全恢復生產。三是市場流通秩序不規范。部分地方政府采取措施限制煤炭出省,進一步加劇煤炭緊張的矛盾。這次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會對發電用煤價格產生拉動作用,為防止煤、電價格出現輪番上漲,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全國發電用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以促進煤、電行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和健康發展。
問:這次對發電用煤采取了什么樣的價格干預措施?如何保證價格干預措施落到實處?
答:這次對發電用煤價格主要采取了最高限價的干預措施,即要求全國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包括重點合同電煤和非重點合同電煤,其出礦價(車板價)均以2008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為最高限價;當日沒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實際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臨時價格干預期間,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出礦價(車板價)一律不得超過最高限價。為穩定非重點合同電煤的市場銷售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采取限定差價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環節費用。同時,要求煤炭生產企業保障電煤供應。煤炭供需雙方已簽訂合同的,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履行電煤合同;禁止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煤炭運輸等流通企業要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價或價外加價。
為保證上述干預措施產生實效,一方面,我委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盡快組織開展全國煤炭價格大檢查,重點查處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不執行電煤供應合同、將重點合同煤轉為市場煤銷售的行為等。對違反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企業將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另一方面,將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廣大煤炭用戶舉報的漲價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典型案件,將在有關媒體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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