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國泰基金 中新社發 張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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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國泰基金 中新社發 張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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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還要思源,作為專業的投資公司,基金公司更需要對廣大的基金持有人以真誠的回報。
近日,一位胡姓投資者向《證券日報》記者發來一封電子郵件,反映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基金)旗下的基金金盛2007年度收益分配不符合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者投訴:分紅比例未達契約要求
在信中,該投資者表示,基金金盛2007年全年實現可分配收益2.7289元/份,按不低于會計年度凈收益的90%的分配比例,應分紅2.4560/份。該基金2007年11月和2008年4月兩次累計分紅2.027元/份,只占去年實現的可分配收益的74.28%。
此外,該投資者告訴記者,就他所知,眾多基金金盛持有人對于基金公司的行為感到非常憤怒,正在尋求相關專業人士的支持。而國泰基金對于部分持有人的質疑郵件并未給以答復。
為此,本報記者查閱了基金金盛相關資料,發現其2007年的年度收益分配確實有上述投資者反映的問題。
作為國泰基金旗下三只封閉式基金之一,基金金盛2007年本期利潤11.26億元,公允價值變動收益-2.38億元,本期利潤扣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凈額為13.64億元。2006年期末可供分配收益為1.82億。2007年度中期分紅每10份分12元,期末分紅每10份分8.27元,基金規模是5億份,合計(1.2+0.827)×5億=10.135億元,占本期利潤11.26的90%,占本期利潤扣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凈額74.3%。
新會計準則實施后,基金金盛原“本期凈收益”名稱調整為“本期利潤扣減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凈額”,新增的“本期利潤”相當于當期凈收益加上當期因對金融資產進行估值產生的未實現利得變動額。
同時,年報中顯示,基金金盛2006年的利潤總額(本期利潤)是6.2億,這與2006年年報顯示的基金經營業績6.2億一致。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是3.78億,該值在2006年年報中體現為未實現利得。本期利潤扣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凈額是2.42億,這與2006年年報顯示的本期凈收益2.42億也是一致的。
既然原本期凈收益相當于當期利潤扣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凈額,基金金盛2007年度已分配的10.135億元占本期凈收益的比例卻只有74.3%,并未達到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會計年度凈收益的90%”這一規定。
事實上,如果基金金盛按本期凈收益的90%來分配收益的話,基金持有人應該享有12.276億的現金分紅,每份基金應該有2.4552元的分紅。現在,持有人卻僅得到10.135億元的現金分紅,即每份2.027元的分紅,每份基金少分得0.4282元。
國泰基金:分紅少是新會計準則惹的禍
然而,國泰基金給予上述投資者的回復是:根據2007年7月1日實施的《新會計準則》的計算規則,本次針對基金金盛分紅遵循了“謹慎”原則,在“本期利潤”及“本期利潤扣減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份額收益”兩個數中取其值小的數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基金金盛年度可分配收益=(1126088735.72/5億)×90%=2.027元,基金金盛在2007年11月28日分配紅利每份1.2元,在2008年4月25日分配紅利每份0.827元,累積全年分配紅利2.027元,已經達到基金合同規定。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則規定,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
基金金盛的基金合同則明確規定: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會計年度凈收益的90%,基金收益每會計年度至少分配一次,采用現金形式分配。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按照上述規定和基金契約,基金金盛2007年度收益分配的內容應該是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凈收益只反映已實現收益,不包括未實現收益),但是基金金盛累計10.135億的實際分紅占本期利潤扣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凈額(本期凈收益)僅達74.3%,不及90%。
對此,上海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表示,國泰基金未征求持有人的同意變更了收益分配原則,因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并不是已實現收益,按本期利潤進行分紅包含了未實現利得,使持有人少得到了一部分現金分紅,而且未分現金遭到投資損失,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有趣的是,國泰基金公司客服人員解釋:“基金金盛按照新的會計準則,遵循謹慎性原則按照本期利潤進行分紅,我們和監管部門有溝通,這種做法是可以的。而且收益分配方案也是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和基金托管人審計通過的。”
對此,上海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認為,首先,會計謹慎性原則適用于會計核算,并不適用于收益分配。如果管理部門同意國泰基金的分配基礎,前提也是獲得基金金盛持有人同意變更收益分配原則。其次,即便基金公司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則,遵循謹慎原則進行收益分配,這與基金契約、合同規定的收益分配原則不一致。因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的效力,國泰基金雖然遵守了相關會計制度,但做法違背了基金金盛的合同,其行為應該違背了基金契約。
而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則建議,基金金盛持有人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做出收益分配調整,或者要求監管部門給予督促,甚至持有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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