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收到了國家發改委的回函,作為對董正偉發出的《請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的回應,發改委表示已向有關部門發出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
董正偉的建議申請書還同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鐵道部提交。
在發改委回復的函中,明確寫出建議如下:
應區分不同情況發生的退票,對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運輸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應收取退票費;
應按退票費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對旅客提前退票后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
運輸企業因自身原因,沒有按合同約定正常完成旅客運輸任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
這是國家發改委首次向鐵道部發出取消退票手續費的建議。
發改委稱責令停收存在法律障礙
盡管已經向相關部門建議有條件地取消鐵路客運退票費,但國家發改委表示,責令鐵路運輸企業停止收取退票費存在一些法律障礙。
從《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了運輸合同。雙方訂立、履行、解除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應按照《合同法》規定調整,旅客退票屬于單方要求解除運輸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退票費主要是對因旅客退票造成鐵路運輸企業運輸能力虛糜損失的賠償,屬于《合同法》中的合同違約責任。
從《鐵路法》的角度看,《鐵路法》規定:“國家鐵路的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鐵道部在《鐵路運價規則》中明確將退票費列為鐵路客運雜費,并規定了具體收費標準。鐵路運輸企業收取退票費,屬于執行鐵道部依法制定的客運雜費的行為。
“國家發改委和鐵道部都是下屬國務院的部級單位,強制鐵路運輸企業取消火車退票費不妥。”發改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
鐵道部并未正面回應退票費問題
5月22日,鐵道部發函回復了董正偉的《請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然而信中并未對取消退票費的建議作出明確回應。
信中稱,關于建立票價及相關價格聽證問題,現行的鐵路票價政策是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制定的,實際運用中也始終處于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之下。
對于律師的建議,鐵道部表示將積極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溝通,認真審視有關制度,盡快完善。
但鐵道部還是對律師的其他建議作出了積極的響應,其中就包括將考慮更改火車票上“限乘當日當次車,在3日內到有效”的模糊表述。鐵道部稱將展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修訂工作,在修訂后的規程中,該說明將作修改。
對于鐵道部的模糊表態,董正偉于6月16日向鐵道部提起了行政復議,要求鐵道部明確取消“退票手續費”,保障消費者權益。
但鐵道部在6月19日的回函中,稱已在5月22日的回函中就律師所提問題作出了明確答復,對于此次行政復議的請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鐵道部稱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民眾與鐵道部關于退票手續費的艱苦博弈,就這樣依然山重水復。(記者 焦紅艷 實習生 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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