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托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并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會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其他利害關系人;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少于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或者委托行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進行社會調查,收集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調查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三)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按照報名順序或者隨機選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按照報名順序或者隨機選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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