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支農專項的項目管理和資金分配層次多、鏈條長,管理機制不夠科學。
目前,按項目分配的中央支農專項資金中,大多采取由下而上層層上報項目,再由中央、省有關部門選擇確定并直接分配資金到具體項目的工作機制。從審計調查情況看,現行的這種工作機制中存在一些不夠科學和需要改進完善之處。
主要是層層申報導致時間長、項目執行滯后和資金滯撥,影響效率。抽查50個縣申報的4萬多個項目,從項目申報到批復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占總項目數39%;從項目批復到資金到位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占總項目數32%。從資金撥付情況看,16個省(自治區)2006年下半年收到的專款占支農專款總額的65%(其中第四季度收到的占總額的29.92%);50個縣第四季度收到的專款占支農專款總額的44%(其中12月份收到的占總額的22%),還有4.57億元當年未收到。從項目執行情況看,這些縣支農項目當年組織實施的占57%,當年按要求完成的占21%,未實施的項目占43%。由于項目下達和批復不及時、資金撥付遲緩、項目建設滯后,影響中央支農惠農政策的貫徹落實。
有的地方對項目和資金重爭取和分配、輕管理和監督的問題比較突出。目前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的分配機制,容易導致地方政府為爭取資金而淡化管理和監督的責任。如2005年4月,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對太湖縣2003年度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的驗收結論是“建池率、建池成功率、國債補助資金到戶率均為100%……驗收合格”,但審計抽查其驗收檢查的九田鄉蘭家村發現,建池任務完成率不到50%。
(三)部分地區存在加重農民負擔、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
審計調查發現,一些主管部門(單位)受部門利益驅動或缺乏責任心,在支農項目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變相增加農民負擔、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
一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農村公路、沼氣建設、農村安全飲水等)和扶貧等項目的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也使一些鄉村形成新的負債。審計抽查發現,50個縣中有16個縣(市)存在此類問題。如黑龍江省樺川、甘南兩縣中央補助扶貧項目,地方財政應配套575.84萬元,實際上僅省級落實了60.56萬元。
二是擠占挪用支農專項資金,影響政策目標實現。據不完全統計,16個省(自治區)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共擠占挪用中央支農專項資金6億多元,其中抽審的50個縣2006年共擠占挪用中央支農專項資金1.25億元,用于平衡預算、彌補行政經費不足和發放補貼等。
三是截留、克扣農民補助,亂收費,損害農民利益。審計調查發現,有8個省(自治區)的10個縣(市)存在此類問題。如湖北省監利縣2005年擅自截留、扣發21.25萬戶農民的中央專項水稻良種補貼362.62萬元,直至2007年7月經審計調查指出后才陸續發放到農民手中。
(四)地方本級預算編報中央補助收入不完整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在對2002年和2005年的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審計調查中,審計署曾指出地方本級預算編報中央補助收入不完整的問題,財政部也進行了調查研究,并出臺了《地方政府向本級人大報告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指導性意見》,要求“按上一年執行數或上級下達的預計數編報”。但從審計調查情況看,這個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2007年,16個省(自治區)有77%的中央支農專項資金未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編入省本級預算;50個縣未將中央支農專項資金編入縣級預算的比例高達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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