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獲批,央行將新設匯率司,負責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并組織實施。 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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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獲批,央行將新設匯率司,負責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并組織實施。 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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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14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印發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三定”規定指出,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同時,央行將新設匯率司,負責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并組織實施。
根據“三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調整的主要內容是:
(一)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加強綜合協調并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
(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四)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三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三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內設機構有: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信息綜合、應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訂或組織擬訂、審核與履行職責有關的金融規章;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法律事務、咨詢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貨幣政策司。
擬訂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并組織執行;提出貨幣政策工具選擇建議并組織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存款準備金率及差別準備金率的調整;擬訂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辦法、調整方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本幣公開市場操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及宏觀調控部門協調機制的有關工作。
(四)匯率司。
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并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并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調控境內外匯市場供求;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協助有關方面提出資本項目兌換政策建議;跟蹤監測全球金融市場匯率變化;研究、監測國際資本流動,并提出政策建議。
(五)金融市場司。
擬訂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辦國務院決定的信貸結構調節管理工作。
(六)金融穩定局。
綜合分析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的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承擔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的檢查監督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機構重組等工作。
(七)調查統計司。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編制金融業統計報表;負責有關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數據采集并按規定對外公布統計結果;按照規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八)會計財務司。
協助有關部門完善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會計準則、制度、辦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編制并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會計財務報表;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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