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 《循環經濟促進法》今天下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午4時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解釋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為何會刪除水電等資源產品累進收費。
黃建初說,在循環經濟法草案當中,確實規定過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國家計委和建設部曾發文要求地方根據條件實行階梯式水價(累進加價的一種形式),2002年國家計委等五部門發文要求全國各城市爭取在2005年底之前實行這一制度。
黃建初表示,在草案審議中過程中,對這個規定有不同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會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還到一些地方調研,并委托上海、天津和8個省會城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對本市情況進行調研。對居民生活所用電、氣、自來水等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涉及問題比較復雜。
他介紹,據國家發改委統計,目前全國661個設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個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實行了階梯水價。
他說,實行階梯水價的主要問題是:難以根據每戶家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數;為實行累進加價收費,要對城市所有家庭實行“一戶一表”的改造,還需投入相當大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現在,一些城市已通過提高居民用水價格和收取污水處理費,起到了引導居民節約用水的作用。
此外,對城市居民生活用電,目前只有浙江等三省實行階梯電價,遇到了實行階梯水價同樣的問題。對居民生活用氣,目前各地都未實行累進加價,主要是因為生活用氣消費彈性很小,實行累進加價作用不大。
黃建初表示,從調研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居民生活用水、電、氣實行累進加價制度,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研究論證,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規定。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現在在法律中規定實行這一具體價格措施的條件還不成熟。因此,在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沒有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電、氣實行累進加價這一具體價格措施作規定。
黃建初指出,考慮到運用價格機制引導企業、機關等單位和居民節約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是必要的,具體措施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應規定。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此在“激勵措施”一章中增加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這樣規定更有利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探索和實行各種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具體價格政策。”他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補充說,水法當中對階梯用水是有規定的。在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第46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這個規定與水法是銜接的,是一致的。(據中國網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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